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清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资金科研类平台和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粤教科办函[2014]21号
各有关高校:
为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资金科研类项目和平台的管理,保证有关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依照《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4〕145号)、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粤监发[2014]6号)以及教育厅各类平台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决定对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资金科研类项目和平台的结题验收工作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04-2011年立项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资金科研类项目和平台,均列入此次清理范围。
2011年之后立项的各类科研平台和项目,按照合同书如果已达到结题验收时间,列入此次清查范围;如果尚未达到结题验收时间,可按原定研究计划执行,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需在合同书任务到期三个月内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如尚未达到结题验收时间但已经完成研究任务,也可申请提前结题验收。
二、清理方式
清理工作主要由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凡2011年前立项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资金科研类项目和平台,尚未完成结题验收工作的,请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积极组织验收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一般项目(含育苗项目、科技创新项目、人文社科一般项目、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等)的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1.结题验收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如未签订合同书,则以项目申请书为依据),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对于项目是否达到合同书任务目标要求要严格把关,采用会议验收、通讯验收或成果鉴定等方式进行。
2.项目所在单位按照要求组织验收后,将有关项目的结项验收材料及结项验收汇总表报送省教育厅科研处。省教育厅科研处对有关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达到结题验收要求的项目颁发结题证书。
3.省教育厅将视情况对委托高校科研管理部门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二)重点科研平台和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含高校重点实验室、高校工程中心、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及成果转化重大项目、高校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平台项目、科技创新重点项目、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等)的验收工作由省教育厅科研处组织。验收程序和要求为:
1.提出验收申请。平台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需提交验收申请函及相关的验收材料一式1份,并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盖章后报送省教育厅科研处。省教育厅科研处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会议验收。
2.邀请验收专家。在申请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须向省教育厅科研处提交验收推荐专家名单(推荐10名在本领域有影响力的高层次专家,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2人)。省教育厅科研处审核确定验收专家组名单。验收专家组由5-7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同领域研究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3.组织会议验收。验收会议由省教育厅科研处组织召开,具体会务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安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为每个验收专家提供验收报告及验收相关材料,其材料的真实性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验收专家组审阅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形成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4.报送验收材料。通过会议验收的重点平台和项目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承担单位将修改后的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式3份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学校印章后报教育厅科研处。
各类科研平台和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详见验收指引(附件1-6)。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该项工作,对列入此次清理范围内的有关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安排专人跟进有关项目的结题验收情况,对到期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进行提醒和督促,及时组织结题验收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需要延期结题验收的项目,应按照教育厅科研平台和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的有关要求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此项清理工作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凡按照合同书规定时间在2014年底前应该验收而未进行验收、也未进行延期验收变更,或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教育厅科研处将对该单位申报下一年度教育厅相应科研平台和项目的指标限额进行扣减,并在下一年度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经费分配考核中核减相应的指标得分,同时按照各类科研平台和项目的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联系人:田兴国、梅淑宁,电话:020-37628271,传真:020-37627742,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914室,邮编:510080。
(附件材料不随文下发,请在教育厅科研处网站下载)
广东省教育厅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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