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返回首页

信息公告

校内通知公告

2016年南方医科大学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作者:   时间:2016-05-18   点击数:

 

为确保我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领导要求,结合《关于做好我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的工作部署,现制定了清查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产清查内容

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土地、车辆、仪器设备、家具、图书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我校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二、清查方法  

根据财政厅4月28日召开的清查培训工作布置会议要求及《2016年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我们将采取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资产清查系统上来完成资产等信息的录入、修改、盘点、确认、审核、报送等工作。省财厅清查系统将在5月6日前完成数据的更新工作,届时我们将根据财政厅更新的数据,结合5月中旬教育厅组织召开培训会的要求等,在学校2013年开展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向各单位开通相应的清查系统端口并下发相关清查表格进行清查。在上级单位系统端口未开通前,请各单位在会后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成立清查小组,制定相应方案,做好准备工作。  

   三、清查工作分工、步骤、程序  

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附件1)和《南方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结合《通知》要求,此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各部门各阶段的具体分工如下:  

    (一)清查盘点阶段(4月30日-6月20日)  

1、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附件2:含: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汇总表四部分)及《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附件3)等要求,负责组织财务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总务处、图书馆、网络中心等归口管理部门整理全校资产数据和制定填报表格后下发各单位开展清查,各单位可以根据填报表格要求进行自查。  

2、各归口及相关部门负责的清查盘点表格明确如下:  

1)人事处负责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单位基本情况进行清查,并按要求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财清02)、《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表》(财清综02)等表格,具体详见附件2。  

2)财务处负责对学校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并按要求填报资产清查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应收票据清查明细表》(财清明细01)、《行政事业单位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财清明细02)、《行政事业单位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财清明细03)、《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应收款清查明细表》(财清明细04)、《行政事业单位存货清查明细表》(财清明细05)、《行政事业单位应付票据清查明细表》(财清明细06)、《行政事业单位应付账款清查明细表》(财清明细07)、《行政事业单位预收账款清查明细表》(财清明细08)、《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应付款清查明细表》(财清明细09)、《行政事业单位借入款项清查明细表》(财清明细10)和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清查汇总表》(财清01)、《行政事业单位担保情况汇总表》(财清10)以及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清查表》(财清综01)、《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表》(财清综09)、《行政事业单位担保情况表》(财清综10)等有关表格,具体详见附件2相应表格。  

3)科技处部门负责完成对学校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其他)等情况进行清查,并按要求填报《南方医科大学无形资产清查盘点表》(附件10)和协助完成《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情况汇总表》(财清05)、《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情况表》(财清综05)等表格(见附件2相应表格)填写、汇总和上报工作。  

4)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学校资产归口管理分类,负责将学校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及其他、文艺体育、教学科研实验家具等资产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盘点表》(附件4),与《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盘亏登记表》(附件8)、《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盘盈登记表》(附件9)一并下发学校各部门进行自查。同时按要求填报《南方医科大学大型设备情况表》(附件7)。  

5)基建处负责对学校在建工程、占有使用土地等情况的清查,并按要求填报《南方医科大学在建工程情况表》(附件11)、《南方医科大学占有使用土地情况表》(附件12)等相关统计表格;  

6)总务处按照学校资产归口管理分类,负责将学校房屋及构筑物、交通运输设备、植物、被服装具、家具、用具、通信设备及炊饮设备及其他等资产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盘点表》(附件4),与《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盘亏登记表》(附件8)、《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盘盈登记表》(附件9)一并下发学校各部门进行自查。同时按要求填报《南方医科大学房屋构筑物情况表》(附件5)、《南方医科大学车辆情况表》(附件6)、《南方医科大学大型设备情况表》(附件7)、《南方医科大学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表》(附件13)。  

7)图书馆按照学校资产归口管理分类,负责学校的图书(含电子文献)文物及陈列品等资产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盘点表》(附件4),与《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盘亏登记表》(附件8)、《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盘盈登记表》(附件9)一并下发学校各部门进行自查。  

8)网络中心按照学校资产归口管理分类,负责学校的信息化软件及直接相关的信息工程设施等资产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盘点表》(附件4),与《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盘亏登记表》(附件8)、《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盘盈登记表》(附件9)一并下发学校各部门进行自查。  

9)资产经营公司配合财务处做好学校对外投资情况的清查工作。同时按规定填报财清综09表等(详见附件2相应表格)、《南方医科大学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表》(附件13),进行报表上报。  

3、各院系、部(处、室、中心)要根据下发的各类资产盘点表,结合各自的帐、物、卡,与固定资产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对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工作,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覆盖面和深度,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做到不疏、不漏、不虚、不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  

1)固定资产管理卡片、验收单、条形码丢失的要补齐,填写资产盘点表,完善资产帐中的现领用人(负责人)存放地以及资产当前状态。条形码整齐美观的贴在醒目的位置上。  

2)在自查过程中对资产的状况进行如实反映,对盈、亏的资产分别填写盘盈、盘亏登记表,并说明原因,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写出书面说明,经学校认定后履行相关手续。  

①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登记表,注明原因、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等,并签字确认;负责人对于盘盈情况的说明;盘盈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市场价等);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的需中介评估,并出具报告。  

②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固定资产清查盘亏登记表;盘亏情况说明(单项金额较大或重要的要逐项做出专项说明);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单位内部有关审批文件等。  

③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单位内部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需单位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包括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④被盗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单位内部核批文件;涉及索赔的,需理赔情况说明。  

3)账物信息有误的:若资产领用人确认账物对应,但账目信息有误,由领用人查找原始凭证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国资处进行修改,调整后按账物相符处理;否则按有物无账处理。  

4)校外存放的资产:资产不在学校的,便于携带的需带回学校备查,确属客观原因(现场试验设备、学校批准校外租用实验室设备),需提交校外设备的相关照片(整体照、型号部位及铭牌照及条码标签照各1张,条码照片要求清晰可辨认)。  

5)退休或调离等类人员资产:该类资产由原领用人所属办公室(系、实验室)资产管理员负责与相关人员沟通并逐一落实并代填相关表格;经仔细核查,查无下落的由学院(处、室)书面说明情况,不得在报表中填写查无此人。  

总之,各单位对所属的固定资产能落实到使用者本人的一定要落实到使用者本人,对于共用的资产要求单位负责人指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对于用自有资金购入的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全部列入清查之内,未被记入学校资产帐的一律视为盘盈资产处理,坚决杜绝帐外资产的存在。  

4、各部门填报自查和相关表格后按分类报相应归口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清查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盘点数据后一并报送国有资产清查办公室(纸质版及电子版)。  

(二)复核(损失等情况核实)抽查阶段(6月21日-7月10日)  

该阶段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国有资产总帐册和自查登记表对各单位资产情况逐一进行复查、审核,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如发现漏登或帐物不符情况,予以纠正,进行补登,并由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  

1、为方便今后资产管理及开放共享,该阶段资产管理要尽可能明确到个人名下,实在不能明确到个人的要明确到实验室负责人或各单位负责人。原则上新人管旧账,各负其责(个人、实验室负责人或系主任、院长或处长)。  

1)完善信息:按照财政厅要求的表格,补充完善其他相关信息。  

2)条码破损或没有张贴条形码的固定资产,要重新补打并张贴条形码。

3)对于领用人已签字确认,需要变更单位内部领用人或领用单位、存放地点的,由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修改。  

4)跨学院调整领用人或领用单位的,单位资产管理员可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办理。  

2、对清查中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有关情况,要求各单位逐项收集、出具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1)资产盘盈指: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的情形。

货币资金盘盈:指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A、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B、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存货盘盈:指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存货盘盈根据存货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对外投资盘盈:指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价值确定依据、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  

固定资产盘盈:指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A、清理出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属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国有企业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尊重产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B、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C、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无形资产盘盈指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等进行认定。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指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2)资产损失:指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货币资金损失:指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存款损失等。  

A、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  

B、各类存款损失的认定比照执行。  

坏账损失:指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A、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B、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C、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D、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E、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F、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G、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存货损失指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A、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存货盘点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B、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C、被盗的存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  

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分析原因,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区分以下情况可以认定损失:  

A、因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被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对外投资,可以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认定损失。  

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资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被投资单位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B、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金额较小、不具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C、债券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固定资产损失:指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A、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B、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  

C、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  

无形资产损失:指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所造成的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认定。  

3)资金挂账:指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特殊资金挂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①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资产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按照规定核销。  

②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照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产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3、各单位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以及其他填报表格等进行汇总归类、统计数量、分析原因;归口管理部门对此阶段数据更新、汇总并上报国有资产清查办公室。  

(三)出具证明、鉴定、评估以及确认阶段(7月11日-7月31日)  

1)对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中确认有关证明材料的部分,按有关程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我校的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其中,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特殊事项和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  

(2) 数据更新及上报:各单位对前三个阶段的相关数据更新汇总,由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最后确定。纸质版由本单位资产管理员、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电子版报送到国资处邮箱:gzc1@smu.edu.cn。  

3)资产清查办公室将资产清查盘盈、损失情况及各专项工作组清查情况、有关重大问题等,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全校数据审核、汇总整理并上报(8月1日-8月10日)  

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收集、审核、整理校属各单位资产清查材料,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并与各单位沟通。  

1、对各单位提交材料不符合学校工作要求的,要求各单位重新整理完善后提交。如:填写信息不完整、提交材料不全面、提交数据有误等;  

2、归口管理部门将各单位上报数据与学校下发数据核对,确认是否填报全面完整,发现漏查、漏报或填报不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核实完善后重新上报。  

3、根据各单位提交的部分资产信息有误证明材料,归口管理部门进一步核查原始凭证和资产卡片后,决定是否修改资产信息。  

4、根据各单位上报材料,归口管理部门逐条核对资产信息,整理后形成全校《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固定资产盘亏登记表》、《固定资产盘盈登记表》等后报国有资产清查办公室。  

5、国有资产清查办公室审核所有清查报表后统一上报向学校有关会议审议,最后按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要求,根据财政厅要求上报资产清查系统,完成数据材料上报工作。

四、清查其他事项  

(一)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进度。每个阶段开始前,国有资产清查办公室在校园网上发通知;每个阶段结束后,校园网上公布未完成任务单位名单。  

(二)清查办公室联系人、联系方式  

国有资产管理处(行政楼1楼):杨菁、张倩雯、余君;电话:648664;邮箱:gzc1@smu.edu.cn;  

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财务处(行政楼1楼):徐静;电话:648616;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教保楼4楼):曹旭,电话:647953;  

资产经营公司(洁灵公司办公楼4楼):张睿,电话:648722;  

基建处(行政楼2楼):陈培雄,电话:648139;  

总务处(行政楼1楼):詹磊、宋桂兰,电话:648127;  

图书馆(图书馆7楼):卢维华,电话:61648543;  

网络中心(图书馆6楼):李万和,电话:61648059。  

(三)分工协作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学校领导指示,结合《南方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归口职能划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此次清查工作,制定清查方案,各部门在资产清查中的问题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 关于做好国有资产自查、复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的通知.doc

 

d7741d86bd12f39c935b0f85ffe07ba0.doc (94.00 KB)

 

2.《国有资产自查、复查存在问题整改方案》(将通过OA发送各单位邮箱)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5年12月11日

 

 

Copyright©2018. 南方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838号南方医科大学 邮政编码:510515
浏览统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