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通知
(粤财资〔2012〕35号)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资产配置体制,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直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严格审批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一)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省直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重要保证。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与省直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调剂与购置相结合;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省直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二、厉行节约,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
(一)省直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或与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配置标准。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分行业分领域制定配置标准,下发相关省直单位执行。资产配置标准所规定的数量是事业单位新增资产的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
(二)省直事业单位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
(三)省直事业单位因新增设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再考虑新购置。
(四)省直事业单位用省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配置资产的,项目预算中已列明资产购置事项的,按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中没有列明资产购置事项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购置手续。
(五)现有资产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购置手续。
(六)凡涉及自主创新活动购置资产的行为,如本省已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能够满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利用财政性资金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三、规范行为,严格履行国有资产配置程序
(一)省财政厅、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资产配置事项。省直事业单位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
(二)省直事业单位需要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购置申请进行调整的,须按程序报原批准单位重新审定。
(三)省直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具体价格以政府采购价为准。
四、加强监管,提高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水平
(一)主管部门、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省直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所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登录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及时将配置资产的有关记账凭证等材料送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及时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
(二)省财政厅、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省直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纠正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广东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