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资〔2014〕19号)
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修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4〕16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1〕18号,以下简称《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使用管理的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等处置
各单位凡涉及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处置项目,应按《处置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对须报省财政厅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在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前,事先书面向省财政厅报告拟评估资产的目的、拟评估资产内容、拟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基准日等情况。对涉及知识产权、商誉等情况较复杂的无形资产处置事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等规定开展评估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被政府征收的资产处置,资产征收补偿应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换处置
各单位凡涉及国有资产置换处置的项目,应按《处置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对须报省财政厅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在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前,事先书面报告省财政厅拟评估资产的目的、拟评估资产内容、拟聘请评估机构、评估基准日等情况。对拟置换资产价值量在500万元以上或涉及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等大型资产的置换事项,各单位在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前,还应将置换理由和置换意向预先报告省财政厅。置换所得的资产,应符合相关资产的配置标准,与本单位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适应。
三、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审批
凡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按《使用办法》按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对外投资项目在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时,要及时将分析论证情况报告主管部门,论证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对分析论证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按规定须报省财政厅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资产价值量大或情况复杂的,应由主管部门聘请专家对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咨询论证。各单位要加强对商誉、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审批
各单位凡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按《使用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对按规定须报省财政厅审批的出租出借项目,在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由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决策过程合规性负责。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如认为有必要,可聘请专家对出租出借项目的可行分析报告进行咨询论证。各单位的出租出借资产应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租金价格,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出租出借项目要按规定经批准后才能签订相关法律文本。
五、评估结果核准备案专家咨询
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核准备案行为,对按规定必须由省财政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省财政厅将对部分情况比较复杂、资产价值量较大(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涉及土地使用权、商誉、专用技术等资产评估项目,委托专家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咨询论证.各主管部门对资产价值量较大,情况较复杂的资产评估项目也可以委托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六、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申报程序
规范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申报和审批。各单位如因机构改革、体制变更、区域布局或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而涉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经省政府同意后,再按规定办理相关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手续。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