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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对外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09-26   点击数: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

单位物业对外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粤财资〔201423号)

省直各单位:

   近期,省审计厅向省领导报送《审计重要信息要目》,指出部分省直单位没有认真执行资产使用相关规定,存在未经报批擅自对外出租物业、物业出租对象和租金标准的确定比较随意、隐瞒或转移租金收入等违规对外出租、出借物业的问题。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我厅督促违规单位认真进行整改。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对外出租、出借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对外出租、出借管理

    (一)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财资〔2014〕5号)等规定,省直行政单位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具体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省直行政单位要严格控制除办公用房以外的物业对外出租、出借行为,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各行政单位如有闲置物业可供对外出租、出借的,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将由省财政厅收回统一调配使用或集中管理。对于产权证明登记在行政单位而委托所属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物业,应严格按照行政单位物业对外出租、出借管理规定执行。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物业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物业,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权限负责下属单位物业对外出租、出借的审批报批工作,其中物业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物业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物业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及物业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对外出租、出借,须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1.物业对外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物业招租信息应在公开媒介进行披露;

    2.物业对外出租、出借价格必须通过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

    3.物业对外出租、出借应以公开招租的形式进行,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省直行政单位物业对外出租、出借收入应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0〕83号)规定,抵扣物业对外出租、出借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清理费用等),抵扣后的余额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直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租出借及租金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对外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

    (一)省直各单位要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其收支管理的各项规定,杜绝违规擅自对外出租、出借物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省财政厅将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不定期抽选省直相关单位对物业对外出租、出借情况开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二)省直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订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要完善内部管理流程,加强单位物业出租、出借的内部管理,通过建立台账对资产实现动态跟踪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省直各单位要对照出租、出借的有关规定及以往各年度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本单位的物业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对外出租、出借行为,物业对外出租、出借对象、出租期限、租金是否合理,租金收入是否按规定管理等问题开展自查,对违反规定的对外出租、出借事项是否及时予以清理纠正。

    省直各单位要在对本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对外出租、出借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的基础上,自行填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对外出租、出借自查情况表》(见附件),对存在问题的原因逐一进行分析,并制订有效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连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对外出租、出借自查情况表》于10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三、认真做好违规出租出借物业整改工作

    此次审计查出存在违规问题的12家省直单位,应严格按照审计意见和现行政策法规认真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措施符合政策规定,整改工作落实到位。一是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申报物业出租、出借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物业对外出租、出借;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事项进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核、审批。二是对违规出租、出借行为,应立即予以清理纠正,终止相关出租、出借合同。三是要规范物业对外出租、出借行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物业出租、出借工作,禁止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四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物业对外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如实反映和及时足额上缴租金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请于9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对外出租、出借自查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7日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外出出租、出借自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物业性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未经报批擅自对外出租、出借物业面积(平方米)

租约超过5年对外出租、出借物业面积(平方米)

未按规定管理租的金收入(万元/年)

其他问题

整改处理情况

一、办公用房

......

小计

二、除办公用房以外物业

......

小计

合计

经办人:           审批人: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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