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我省教育系统各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通信及网络等工程)。 其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 第六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已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合法、完整和科学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以及投资规模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规划与实际需求。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检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总体规划;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对资源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做出分析等。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科学性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参与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机构的资质及论证专家的专业结构和资格;检查拟建项目与类似已建成项目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和投资预算的对比情况等。 (五)资金来源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资估算是否准确,资金能力分析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资金能力等。 (六)项目决策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决策程序是否民主、科学,是否在多方案比较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有无违反决策程序或出现决策失误的情况等。 第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勘察管理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委托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检查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问题;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而导致的串标问题;检查投标单位有无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或借用其他勘察单位名义投标的情况;检查招投标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选择勘察单位不当而导致的委托风险。 (二)设计管理的审查与评价 ⒈委托设计与招投标管理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委托设计的范围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检查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问题;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招投标的程序、方式以及评价定标的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⒉设计方案选定的审查与评价。检查设计方案的选定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经过招标竞争或多方案评选优化确定;设计方案是否体现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案可行的要求;选定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 ⒊初步设计管理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和批准的内部控制,执行是否有效;检查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检查初步设计质量是否符合决策要求,项目是否齐全,设计标准、装备标准是否符合预定要求;检查概算编制是否准确,方案比较是否全面,经济评价是否合理;检查设备投资是否合理,主要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当前市场价格;检查修正概算的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检查修正概算审批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检查是否及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⒋施工图设计管理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检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施工组织、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的审查与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征地、拆迁等经济活动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征地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检查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检查通路、通水、通电和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二)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⒈施工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行为;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报价方式是否合理,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税费计取是否合理、准确;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检查开标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和比较,是否对施工组织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检查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⒉监理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标公告中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检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准确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⒊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招标材料、设备的清单和技术要求是否齐全;检查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合理;检查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⒋分包工程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总包单位是否有故意违反招投标程序,恶意串标行为;检查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预埋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工艺规范,是否与所采用的图集相符;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等。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厂家、规格、单价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 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是否采用了询价方式采购;对技术含量高、投资较大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检查施工单位填报并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检查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审核计价方式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检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检查施工签证的内容的真实性,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未包括的内容;检查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 (五)索赔事项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是否实际发生;检查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检查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条 竣工决算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验收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是否合理;检查建设工程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检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监理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检查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二)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检查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能否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防止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检查按规定需送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结算是否送审,在送审前是否依次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机构审核。 (三)工程决算的审查与评价 ⒈竣工决算报表的审查与评价。检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竣工决算报表的填制是否齐全,勾稽关系是否正确,账表是否一致;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⒉项目投资及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检查有无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分析资金不到位的原因及其影响;核实预算(概算)总投资和实际投资完成额,重点检查调整预算(概算)是否合规,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和分摊办法是否合规;考核建设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如有超概算的情况应核实其金额并分析产生的原因,检查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⒊交付使用资产的审查与评价。检查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有无资产流失问题;检查交付使用资产的工程核算是否准确。 ⒋结余资金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账实是否相符;检查银行存款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等,库存现金数额是否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现象;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进行清理,有无虚列往来账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检查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审计按照《广东省教育系统合同审计实施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时,可根据不同阶段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一)投资立项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教育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地方政府有关法规;本部门、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文件。 (二)勘察设计阶段:委托勘察和设计的管理制度;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设计所需的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技术方案、能源管网资料、环保资料、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基础资料;勘察和设计招标投标资料;勘察和设计合同;设计方案审查及批准制度;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准制度;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商往来函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修正概算审批制度;施工图会审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准备阶段:征地、拆迁协议;招标管理制度;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标底文件或施工图预算;投标文件和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投标保函;开标记录和开标鉴证文件;评标记录和定标记录;中标通知书;专项合同书及其各项支撑材料等;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施工阶段: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及投标文件;与工程有关的专项合同;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有关资料;会议纪要等。 (五)竣工验收阶段: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合同和勘察报告;设计合同和施工图、竣工图;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工程价款支付文件;工程索赔文件;工程结算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予以审计的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审计机构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资金起点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当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内部审计资源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对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专项审计;既可由审计机构独立实施,也可由审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犯罪的,提出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一)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资金不落实或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四)工程结算未经审计采取各种办法擅自办理结算以及工程结算,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 (五)超付工程进度款;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转移、挪用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 (六)有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为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开展,各教育部门和单位对审计机构和人员应给予积极支持。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以及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结算审减额的适当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高等教育厅1997年9月11日发布的《广东省高教系统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