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工作职责

作者: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6日

我校编入广东高校序列后,自2005年6月开始按照新的编制体制运转,成立审计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设有财务审计科和工程审计科,现编制8人。

审计处是负责学校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学校及下属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审计规章制度。

2、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3、负责对学校及有关单位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4、负责对学校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5、负责对学校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6、负责对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及国家专项投资修建项目的工程、造价及概算、工程结算以及资金的管理作用进行审计监督。

7、负责对学校财产、物资、设备的购置、存贮、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严重侵占国家和集体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8、对学校对外对内的重大投资项目、合作项目及有关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负责对学校负有一定经济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或离任审计。

10、负责对学校财务管理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的设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执行是否有效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11、负责国家或上级部门、学校要求审签的项目、专项经费的结算、决算进行审签。

12、负责对各附属医院的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3、草拟各种审计文件,向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汇报审计工作。凡属重要的审计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请示。

14、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做好保密工作。

15、完成学校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或委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