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6日 17:34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教育部

[颁布文号](98)财预字第105号

[颁布日期]1998.03.31

[实施日期]1998.01.01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教育厅(局):

为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行为,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结合高等学校会计核算特点,我们制定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199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附件: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1)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1)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2-1)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2-2)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2-3)

第三部分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35)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38)

附录一 新旧科目对照表(56)

附录二 高校会计科目与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对照表 (59)

附录三 主要会计业务分录举例(62)

第一部分 总 说 明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

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级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1)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顺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20

341

事业结余

1

101

现金

21

351

经营结余

2

102

银行存款

22

352

结余分配

3

110

应收票据




4

112

应收及暂付款



四、收入类

5

115

借出款

23

411

教育经费拨款

6

120

材料

24

413

科研经费拨款

7

131

对校办产业投资

25

415

其他经费拨款

8

132

其他对外投资

26

421

上级补助收入

9

140

固定资产

27

431

教育事业收入

10

150

无形资产

28

432

科研事业收入




29

451

经营收入



二、负债类

30

461

附属单位缴款

11

201

借入款项

31

471

其他收入

12

211

应付票据




13

212

应付及暂存款



五、支出类

14

221

应缴财政专户款

32

511

拨出经费

15

222

应交税金

33

521

教育事业支出

16

230

代管款项

34

531

科研事业支出




35

551

经营支出



三、净资产类

36

561

上缴上级支出

17

301

事业基金

37

571

对附属单位补助

18

310

固定基金

38

581

结转自筹基建

19

320

专用基金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的库存现金。

高等学校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高等学校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

                    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

                    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4、有外币现金的高等学校,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银行存款数额。

3、高等学校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结出当日发生额及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份终了,高等学校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高等学校,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必须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账,并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高等学校应将外币账户的余额按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各类支出。

第110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事经营活动收到的各类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及暂付款”、“经营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

3、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

                    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有关支出类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高等学校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及暂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高等学校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对外服务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2号科目 应收及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

2、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结算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及暂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15号科目 借 出 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给附属单位的周转金。

2、借出周转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附属单位归还所借的周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借给校办产业的周转金转为投资,借记“对校办产业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借给附属单位的各类周转金总额。

4、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0号科目 材 料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专用材料、文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随购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材料物资,根据其不同的用途和实际成本,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购入各种材料并验收入库,按购入材料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发出材料,按材料的实际成本,

                    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及各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3、高等学校清查盘点材料,发生盘盈或盘亏和毁损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实际成本,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支出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5、本科目应按各类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账。材料明细账应根据材料入库凭证和出库凭证逐笔登记。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