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规范学校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结果的运用程度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及《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学校审计部门通过法定的程序,在一定条件下,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及相关情况。
第三条 审计结果根据需要进行公告,公告要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保密、注重效果、积极稳妥、有利于规范化管理、严格程序和审批权限的原则。
第四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生效;
(三)保守国家和学校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公告下列审计结果:
(一)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四)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五)基建、修缮项目审计结果;
(六)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审计事项;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视审计项目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的内容进行: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项目名称、审计项目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项目名称、审计项目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结果及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等。
第七条 公告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途径:
(一)通过学校一定范围内的会议或简报发布:有一定范围限制的重大项目;
(二)通过审计处网页发布:常规项目;
(三)其他适当的形式发布。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按照下列审批程序:
(一)审计处拟稿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包括公告内容、公告方式、公告时间、公告范围)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并得到批准;
(三)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征求组织部和人事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被审计部门应正确对待审计结果公告。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部门正常工作,或者报复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审计部门要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公告的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归档、装订成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