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为学校合理使用、选拔、考核干部提供依据,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广东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粤审委办〔2021〕25号)、《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中内协发〔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理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学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学校机关各部(处、室)、二级学院、教辅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免的附属医院主要领导干部、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学校所属企业或控股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五条 学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对同一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学校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问责追责。
审计人员参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被审计个人及所在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学校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学校设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协管审计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人事处、审计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二)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等。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如下程序制定:
(一)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部门商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后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提交学校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学校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学校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资金、资产、资源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项目计划,在收到组织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函后,派出3人以上的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包含下列内容:
(一) 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
(二) 项目名称;
(三) 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 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 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 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七) 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 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在审计部门内部网站及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提交给审计部门。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并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抄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部门按规定向学校党委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门。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理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部门以适当方式向学校汇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时,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审计部门应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部门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在开展巡察时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其他职能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党中央有关规定、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属单位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学校审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24日学校印发的《南方医科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校审字〔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