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作者: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1日 09:47

中共广东省纪委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财政厅

 

                    粤纪发〔2003〕25号

广东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审计成果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人员)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粤办发[2000)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主体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由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机关和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结果公开、审用结合;

                    (三)经济责任过错追究、违纪违法必究;

(四)奖惩结合、整改结合。

第五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重要信息应随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通报。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结论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机关和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和财政等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重要信息或审阅审计结果报告。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必须在党政领导班子、董事会内通报审计结果。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重视和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审计成果:

(一)认真研究审计部门提供的信息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各种问题和线索,发现严重问题,应及时查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果报告中提出的处分建议,应给予足够重视,及时组织力量认真核查,追究责任。

(三)检查和处理有关案件时,可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四)要重视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剖析,提出对策和建议,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根据审计结果的不同情况进行运用处理:

(一)对所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领导责任的,不得提拔重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二)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表现较差,不称职或个人问题较多的,应根据其德、能、勤、绩、廉等进行职务调整;对一般性问题,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其改正。

(三)对于履行经济责任成绩突出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及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参考。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材料要归入被审计者的档案。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审计决定,予以处理、处罚。

(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三)对被审计对象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某些问题构成违纪违法严重的,应及时转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四)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宜,审计结果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财政和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要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促进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国有资产良好运营等方面的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奖惩、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国有产权转让、置换、拍卖等国有资产重组方案时,审计结果应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果文书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给予足够重视,认真办理。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认真执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对审计结论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及时研究,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二)对审计结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三)对审计结论应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机关和部门收到审计结果报告后,应当在3个月内将各自运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机关和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对下级机关和部门、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通报前一阶段审计成果运用情况,协调各有关方面解决审计成果运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审计成果运用工作的落实。

第十四条 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地区性、部门性或行业性的问题,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应组织力量进行分析和总结,并联合有关单位,采取有效的教育方式和督促整改措施,使有关地区、部门和行业的经济运作以及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普遍得以改进和规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