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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校友会章程

[日期:2010-07-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南方医科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方医科大学校友会”, 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Southern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 AASMU。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方医科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以及校友会与各校友会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教育厅及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南方医科大学校友会会址设在南方医科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做好校友回母校聚会、参观、访问的接待协调工作。
(二)加强校友间、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和交流。开展校友之间的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协作,组织校友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教育开发、师资培训、科教咨询等活动,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三)宣传母校。向校友通报母校教育、科研、医疗等发展情况,推介母校重要成果,团结广大校友,促进母校建设。
(四)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五)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维护校友会网站。
(六)维护本会和校友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地方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协同地方校友会,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就业推荐、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等活动,扩大母校的影响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加入本会者,经本会办理登记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1)南方医科大学(包括原第一军医大学、原广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的历届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包括各类进修生、走读生、函授生、夜大学生、代培生等。
(2)原第一军医大学及广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转业干部。
(3)曾在南方医科大学任教或任职者。
(4)现在南方医科大学任职或就读人员。
(5)南方医科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以及其他兼职人员。
(6)热情支持和赞助本会的社会人员,经本会理事会特聘,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本会的会员既可以以各学院(系)及各地区校友会的团体形式加入,也可以通过网站登录个人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 .享有本会的各项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支持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支持母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和发展。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如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订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由理事会商定,会议决议须得到1/2以上与会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若干理事组成,理事由学校机关相关部门领导、各学院负责校友工作的领导、各地区校友会负责人担任。第 一届理事会理事经本会会员民主协商、推荐,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产生。以下各届理事人选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推荐,经过协商酝酿,选举产生。闭会期间,理事会在会长的领导下,组织本会开展日常工作,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会务计划。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并领导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七) 经理事会决定,本会可聘请办事机构的负责人,聘请若干知名校友或社会贤达出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需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或理事会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学校,热爱校友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或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一届)最长不得超8年(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校友总会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医科大学内,国内外校友比较集中的地方可设立地区校友会,地区校友会对本地会员负责。校友总会与各地区校友会在工作上加强联系,相互协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校友基金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南方医科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校友代表大会审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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