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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校友捐赠及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0-07-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南方医科大学校友捐赠及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校友和社会力量在学校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中的积极性作用,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热忱欢迎国内外热心教育事业和支持南方医科大学发展的校友单位、校友个人,通过资助、捐赠等形式支持办学。无论以何种方式、何种名义,也无论捐赠多少,都体现了校友对学校的关爱与支持,学校都将以各种方式表示感谢,同时也欢迎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友好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二条 捐赠遵循自愿原则,数额不限。
第三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内容:
(一)捐资设立校友基金以及奖学金、奖教金等;
(二)捐助专项事业发展;
(三)捐建(助)教学设施,捐献、捐建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四)捐赠图书资料以及用于教学、科研的标本、仪器设备等;
(五)对本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第四条 校友理事会设立专门的基金委作为捐赠管理机构,校友总会办公室为基金委办事机构。基金委由学校有关人员、校友代表及捐资人代表共同组成,主要任务:
(一)制定、修改校友捐赠及管理暂行办法。
(二)审核上年度校友捐赠收支情况。
(三)讨论并决定本年度校友捐款用途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管理校友捐赠帐目,并将相关情况在校友网公布。
第五条 基金委代表学校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捐赠人可以与基金委就捐赠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学校接受捐赠货币或物品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并设立独立帐户,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
第六条 捐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
(一)校友无指向捐赠的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奖励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奖励全面发展、成绩突出的在校学生; 资助在校贫困学生;资助出版《校友通讯》、《校友风采录》等书刊资料;资助校友总会网站建设;接待校友和用于校友总会各项活动及办公室日常工作开支的补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等,由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在捐赠人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选。校友会办公室派代表参加评选工作,负责及时向捐赠人报送评选相关材料。捐赠人有权对资金的使用和奖项的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学校也将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捐赠人通报相关情况。
(三)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并为捐赠人颁捐建(助)项目确认书。对于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可以镌刻捐赠人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作纪念;捐赠人单独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冠名。
第七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凡捐赠者,均颁发捐赠纪念证书,捐赠者姓名及捐赠金额在校友出版物及校友会网站上发布,并造册永久保存。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二)捐资在100万元以上或累积捐资100万元以上者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将捐建的有关实验室、阅览室、校内景点、道路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可设立以捐赠人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对捐赠者颁发纪念牌,在校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
(三)捐资在50万元以上者,颁发纪念牌,在校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
(四)捐资在10万元以上者,颁发纪念牌,在校内为其刻碑纪念。
(五)捐资在1万元以上者,颁发纪念牌。
第八条 在捐赠过程中提供信息并筹资、引资成功,学校将视情况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基金委赠送纪念品表示感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方医科大学校友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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