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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作者:南方医科大学 住房货币分配 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14        阅读量:

为适应学校转制后住房制度改革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36号)、《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174号)、《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等政策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50号)及《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8﹞16号)和省、市政府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住房货币分配原则

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住房资金的原则,根据住房价格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额。

二、住房货币分配对象

凡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和经学校党委批准聘用的人员及学校移交地方后离退休教职工(以下简称学校工作人员),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住房货币分配。

三、住房货币分配时限

(一)凡符合享受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学校工作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根据其分配标准按月随工资发放。计发年限为累计25年,即300个月。随学校整体移交的学校工作人员,将军队已发的年限与地方应发的年限合并计算,如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已满25年的,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分配,未满发放年限的,余下年限按现行办法逐月发放。

(二)新调入的学校工作人员从调入下月起计发,调出的学校工作人员从调出下月起停发。从2005年1月至本办法实施前,未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月数不计入累计年限。

(三) 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符合享受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剩余的住房补贴(具体办法另规定);2009年1月1日后退休,符合享受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人员,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四、住房货币分配标准

住房货币分配标准,按照广东省有关通知精神执行。

五、住房货币分配的程序

(一)符合享受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人员,需由本人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工作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或《南方医科大学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四份交总务部门初审。

(二)有关材料须经人事部门审核。

(三)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

六、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一)享受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学校工作人员,本人及配偶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租金必须按成本租金(即每月每平方米13.5元)或市场租金(即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交纳房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工作人员,不得申请住房货币分配:

1、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去世者;

2、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出国(境)定居者。

(三)出国(境)的学校工作人员的住房补贴发放:

1、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有如下情况之一者,自出国(境)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

(1)到国(境)外定居者;

(2)公派出国(境)学习、工作者;

(3)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境)留学者。

2、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境)如期返校者,从返校下月起恢复发放其住房补贴。

3、公派出国(境)如期返校者,从返校下月起恢复发放其住房补贴,并补发其出国(境)期间的住房补贴。

(四)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我校,从办理离校手续的下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学校相关部门对其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出具证明,存入其本人的人事档案。

(五)因故被辞退、除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学校工作人员,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通知,自决定之日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六)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学校工作人员,从其去世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

七、工作分工

(一)总务部门

负责住房货币分配申请人的住房性质的判别、调查了解调入人员在原工作单位已发放住房补贴的年限、收取申请人填写的《南方医科大学工作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二)人事部门

负责审核和确认申请人及配偶的相关人事情况,并将审核符合货币分配条件的相关资料交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

负责住房货币分配的经费保障;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申请人住房货币分配的数据,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八、其它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总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南方医科大学工作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

《南方医科大学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

南方医科大学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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