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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南方医科大学 住房货币 分配 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12        阅读量:

为适应学校转制后住房制度改革需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36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住房资金的原则,根据住房价格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额。

二、实施范围

(一)凡2004824日随学校整体移交的正式干部、职工和转制后经学校党委批准录用的工作人员,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以下称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

(二)出国、出境的留学和工作人员,自出国、出境下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如期归校者,在国外、境外期间的住房补贴,报到后一次性给予补发;逾期回校者经批准后继续在校工作的,从批准的当月起按月发给住房补贴,离校期间住房补贴不予补发。

(三)新调入或录(聘)用人员按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发放住房补贴累计25年满为止。

(四)2004824日随学校整体移交的干部、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截止到本人退休时止。

(五)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职称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职称当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住房补贴。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标准

()干部、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标准(单位:元/月·人):

住房货币

机关或事业单位

分配标准

行政职务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

技术工人

普通工人

233

办事员

初级工

5年以下

280

中级工

6-10

327

副主任科员

中级3年以下

四级4年以下

高级工

11-18

373

主任科员

中级4年以上

四级5年以上

19年以上

420

副处级

副高级3年以下

三级4年以下

高级技师

467

副高级4年以上

三级5年以上

513

副厅级3年以下

正高级3年以下

二级4年以下

607

副厅级4年以上

正高级4年以上

二级5年以上

747

正厅级

933

副省级

3级以上教授

1183

注:国务院批准颁布六类业务职称与高校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对应关系见附表。

(二)住房补贴标准的变更,按广州市政府公布的调整时间和幅度执行。

四、住房货币分配补贴的管理

(一)学校发给个人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二)学校以干部、职工本人名义在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开设住房补贴专用账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干部、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账户,银行自存款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干部、职工在本校工作满二年,需使用住房补贴款项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房管部门核实同意,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支行账号和余额,个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五)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学校(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学校从办理调离手续的下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本人可一次性支取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的余额,学校将计发的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六)干部、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

(七)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员,在上述行为发生之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人事档案。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的余额,在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凭证提取。

(八)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下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去世后的干部、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九)符合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干部、职工,必须按本方案规定的要求,认真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干部、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如实反映配偶方的住房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上报省、市房改办,由省、市房改办按情况进行处理,学校除收回已计发的住房补贴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可按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申请住房货币分配程序

(一)个人向学校房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干部、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提供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住房情况调查表上填写配偶方单位没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有效证明材料,同时加注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和房管部门意见及公章。

六、住房货币分配管理职责分工

(一)学校人事处、总务处负责制定分配办法及制订实施细则。审查货币分配干部、职工的资格,处理干部、职工投诉和货币分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具体工作。

(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干部、职工货币分配工龄及职务、职称和配偶等有关情况;

(三)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建立、计算、核发住房补贴。

七、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住房货币分配补贴资金按工资来源渠道列支。

八、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从200611日起实施,各附属单位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后,学校工作人员租住学校公有住房一律按广州市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执行,按成本租金收交租金。

(三)实施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南方医科大学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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