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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处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作者:总务处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3-11-12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方医科大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总务处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结合总务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推荐、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总务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形式主要指处党总支委会和处办公会。

第二章 “三重一大” 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 处党总支和各党支部关于党的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 加强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务、处务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 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处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定。

4. 研究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以及人员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涉及全处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报上级组织审批。

5. 全处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 研究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事项,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并报上级组织审批。

7. 处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服务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8.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推荐主要包括:

1.总务处正副科级(七、八级职员)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的推荐。

2.学校双代会总务处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3.其他重要岗位人事推荐。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主要是指研究房屋修缮,大宗物资采购,土地、房屋等资产的出租等项目,并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在处长审批权限以内5000元以下)的资金使用由使用单位逐级审批并报处监管部门审核后由处长审批;超过5000元的资金使用需经集体研究决定后,上报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

第八条 处党总支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全处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支持处长负责行使职权;处长全面负责全处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九条 集体决策机构在议事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十条 集体决策应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1.会议应按照有关规定召开,紧急情况下,可以临时动议,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

2.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按规定应进行表决的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3.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定。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4.有关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处党总支委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处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各科室、各直属单位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和物资的采购项目,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处党总支委、处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综合科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处长汇报。

第六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会前应提出应回避的人员名单,提交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总务处将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报告;处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学校或总务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

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党总支委负责解释。

中共南方医科大学党总支部委员会

一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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