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代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当前工作实际,按照学校确定的物业管理模式,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物业管理工作实行“保安、保洁、绿化美化工作外包,有偿服务;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维护学校负责,经费由学校与住户共担”的模式。
第三条 各楼栋住户代表组成住户代表委员会,代表全体住户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
第四条 住户代表代表各楼栋住户行使权利,沟通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问题,原则上由本楼栋购房人员担任,也可由购房人员配偶担任。按照东院A栋、B栋、C栋,108栋,121栋,122栋,88栋,共计7个楼栋的住户人数,以每30-40位住户选出1位住户代表的比例,确定各楼栋住户代表数量。
第五条 住户代表通过公开形式从热心物业管理工作、积极为大家服务的住户中推荐、自荐产生,自愿参与。
第六条 住户代表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主导物业管理公司引进、退出的组织工作,包括组织招投标等工作,机关部门发挥配合协调作用。
2、 修订《住户代表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住户公约》,以及与物业公司的约定等各项文书相关条款,根据需要与相应单位进行协商,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服务水平及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
3、 定期组织住户代表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原则上每月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住户重点关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住户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临时突击检查。
4、 受理住户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与意见。
5、 定期召开住户代表会议,研究讨论住户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核实相关情况,对好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对于暂不能够办理的事项给予说明解释。
6、 以住户代表委员会的名义与学校机关、物业公司、住户沟通,具体内容包括:
1) 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奖励或处罚。将研究结果与物业公司沟通确认,交由学校机关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2) 根据需要及时研究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事,与学校机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制定方案、审核经费、报销经费等各项程序。
3) 按照《住户公约》条款配合物业公司对住户违反公约行为进行处置。
4) 其它需要协调的工作。
7、 住委会成立后可根据物业管理情况提出各类管理细则,促进小区规范管理。
8、 住委会可根据需要提出补充公共维修资金的方案,经住户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9、 住户大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当年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安排下一年新的工作。将需提请代表大会研究讨论或表决的事项提出研究讨论。
10、 其它需要住委会负责的工作。
第七条 住委会成立之前可成立筹备工作小组,由筹备工作小组负责相关筹备工作,包括:拟定住户代表人数,组织住户代表自荐与推荐工作、草拟招投标文件、各类管理文书等。
第八条 住户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可先由住户自荐、他人推荐,然后实名推举,按选票数高低顺序确定住户代表。当住户代表候选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应对情况进行公示说明,接受大家监督。住户代表任期四年,超过任期需重新选举。
第九条 在住户代表中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各楼栋推选1名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任期四年。
第十条 住委会代表、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的产生过程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 公共维修资金由学校管理,按照学校使用经费程序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方案论证按以下程序确定:对于2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本楼栋的住户代表确认;对于2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本楼栋全体住户参与论证确认,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住户同意,即为通过;对于5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应由住委会全体委员参与论证,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同意,即为通过。
第十三条 各维修项目经住户论证后,由机关部门按照学校工程维修、设备维修更换等相应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住委会可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各楼栋公共维修资金报销时,根据前述第十四条款论证组织办法,按“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报销签字人,以此作为从公共维修资金中支出相应比例费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新建经适房纳入物业管理范围,住户按相关条款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住户是指购买学校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总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