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经适房物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 《学校经适房物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由学校机关部门与经适房住户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委会)商议制定,经公示征求住户意见后确定,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确认取得一致意见后执行。
二、 监督管理工作以促进物业公司规范管理,为住户提供规范的物业服务,形成物业管理公司与住户和谐相处的友好局面为目的。
三、 住委会依据《住户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职责》、《住户公约》、以及物业公司受法律约束应遵守的文书,如招投标文书、合约等,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水平、住户遵守公约情况以及学校机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 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物业公司出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文书、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情况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扣款;住户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做得好的事项,可予以奖励。
五、 住委会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有监督检查权,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支持住委会参与管理与监督。物业管理公司日常工作安排,如定期栽培、修剪花草树木、施肥、清理化粪池、消防安全设施及通道检查等工作,以及临时性的工作,如小区灭蚊等工作,都应提前告知住委会,使其能够积极参与监督。
六、 物业公司应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经费运转情况定期公布,便于物业公司、住户、学校机关部门三方掌握物业管理工作运转情况,为今后管理模式、价格的调整打下基础。
七、 住委会与学校机关部门共同对公共区域维修事项进行审核,经双方确认后按程序审批,按学校与住户承担比例报销。住委会应及时掌握,并公布各楼栋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八、 住委会根据其职责定期检查物业管理工作,向物业管理公司反馈检查情况,了解、督促各问题整改情况。
九、 住委会根据收集汇总的住户反映意见和建议,对物管工作进行评估,根据奖励处罚条款提出具体的奖励处罚措施。
十、 对物业公司的处罚扣款可从学校转拨给物业公司的住户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扣除,也可经住委会同意,由物业公司作为建设经费投入到小区建设中。学校财务处列专用账户管理扣款,作为住委会的管理经费。
十一、 住户委员会的管理经费可作为住委会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来源,也可作为公共区域维修经费的补充,由住委会决定使用。
十二、 住户应在发现物业公司违规情况的12小时内,将具体情况告知住委会代表或学校机关部门负责物管工作人员,同时提供相应的影视资料作为证据。住委会根据收集的情况与物业管理公司确认,作为处罚扣款依据。
十三、 处罚扣款事项及标准:
1、 出现偷盗事件的处罚:入室盗窃案件1例,罚款1000元;小区范围内发生价格300元以上物件室外被盗事件(如室外停放的自行车被盗等)1例,罚款500元。事件发生以住户报警,派出所立案处理为依据。
2、 公共区域卫生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经前次提醒仍未改正的,每项扣款100元。事项以区域为单位,如电梯卫生不合格、车库卫生不合格、道路卫生不合格等。
3、 绿化养护不合格的处罚:出现一定范围的植被因养护不够而坏死,每个区域扣款500元。
4、 保安值岗不合格的处罚:固定岗保安无故离脱岗1次(指离开岗位5米范围外),扣款50元;流动岗哨未按要求定时定点巡查,一次扣款50元。
5、 工作人员资质不合格的处罚:管理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相关负责人(保洁负责人、保安负责人)有6个月以上相应工作经验,并受到公司专项培训5天以上。要求保安、保洁工作人员中新人(工作经验低于3个月)比例不高于50%,并接受相应培训不低于3个工作日。管理人员资质不符,每人•次扣款500元,工作人员每人•次扣款300元,整改期限为2个月。
6、 工作岗位安排不合理的处罚:未按要求设置岗位或岗位人员安排不够,影响服务质量,每项目扣1000元,项目指保安、保洁或绿化美化工作,整改期限为2个月。本条款与前述1-5条就高处罚。
住委会可根据需要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调整(增加或细化)处罚项目及标准。
十四、 住委会可根据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以及物业公司在管理工作中投入经费情况(如节日氛围营造等工作)给予物业管理公司适度奖励。奖励经费可从扣款中支出或抵扣。
十五、 学校机关部门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对住户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给予大力支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人在物业公司办公室坐班,协调各方面工作。
十六、 《监督管理办法》应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广为宣传,为住户参与管理监督提供支持。
十七、 《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在物业管理模式、住委会职责、物业公司等相关因素调整后需重新修订,取得一致意见后按新修订内容执行。
十八、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总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