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传】学生资助政策介绍

2017-09-04 18:15:00
学生处
原创

    一、高等教育助学贷款

    包括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的两年内只还利息不还本金,毕业后第三年开始偿还本金。我省高校在校生可在就读高校申请助学贷款,考入外省的学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申请。


    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我校人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至3000元。

 

    三、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政策   

    补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补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四、“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

    高校学生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相关政策可咨询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贷款代偿办理可向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咨询。

 

    五、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资助对象为我省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考入省内高校的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考入省外的新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


    六、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

    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2013年及以后通过普通高考,考上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省外学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入学前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资助申请。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资助周期为本专科就读期间。


    七、南粤扶残助学工程

    我省户籍新入学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残疾人本专科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可获得此项资助。资助标准:专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0元。

 

    八、勤工助学

    学校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来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18.3元/小时,临时岗位15元/小时。为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九、绿色通道

    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经审核并认定为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学杂费用批准暂缓缴纳学杂费,先进入学校学习,学校帮助这部分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来解决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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