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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7日 浏览次数:

关于执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粤组通[2008]8号《转发中央组织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新的党费收缴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校在职教职工党员的交纳党费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岗位津贴之和减所得税。
交纳党费比例为:党费基数(税后)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职务岗位津贴之和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临时聘用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5元。

四、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请各基层党组织
按照通知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党员同志的党费收缴工作。如遇调整工资,请各位党员同志自觉按调整工资后的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各支部书记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