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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9日 | 来源: | 作者:

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开展我省的继续医学教育,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校基本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技术为主的一种终身的医学教育。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执业过程中,始终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适应科技进步和医学模式的转变,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健康服务。

       二、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①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②具有师级或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护理技术人员。

       三、内容和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教育的刑式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授课、文字和声像教材、学术报告以及发表的论文、综述、译文、论著和科研课题、科研成果等均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四、组织管理

       广东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的领导和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若干学科组,办公室与卫生厅科教处合署办公。其任务是制定计划、健全管理制度;组织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检查、指导和评估全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学科组负责: 1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核,并报委员会批准执行。 2 、推荐优秀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和电视节目,发展多媒体教学及远程教育。 3 、研究并向委员会提出相关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计划和指导意见。

       各市、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并下设(或指定)办事机构和学科组。负责贯彻落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健全继续医学教育规章制度,组织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指导下属或本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五、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审批和认可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执行。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试行)》执行。

        六、学分登记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证》,登记证由本人保存。登记内容应包括所参加项目的编号、名称、日期、内容、形式、考核结果、所得学分、签章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主办单位签章认可,作为凭证。

        七、考核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学分的授予按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应不少于 25 学分。

       各医疗卫生单位主管职能部门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登记证进行验证,并将登记证上的学分数汇总,作为业绩考核、聘任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八、经费

        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采取多种渠道解决的办法。各单位必须按《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投入应不少于工资总额的 1.5% 作为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同时应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经费的管理,按有关财务规定办法,专款专用。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