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规章 > 正文

南方医科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0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和管理,坚持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和民主管理原则,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三条 工会经费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上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来源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行政按校本部全体教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行政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所在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1.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每人不超过300元,奖励人数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工会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教职工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不超过500元,且每两年购置一次。参加县以上各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参赛单位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

工会举办教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天不超过100元。

教职工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标准每人不超过100元。

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会员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

工会组织春节教职工联欢会的,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奖项的工会教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每人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举办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标准执行。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其他活动支出。

(1)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不超过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40%。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人均不超过400元。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为1000元。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各级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普通住院慰问金1000元,重大疾病住院慰问金2000元(重大疾病范围参照中国人寿保险条款中所述“重大疾病”范围)。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本人去世慰问金3000元,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慰问金1000元,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按每名退休人员200元的标准购买),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2)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鼓励单位使用职工福利费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职工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因公受伤、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定期组织全体教职工疗休养,优先选择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和工会疗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

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可对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进行适当补贴。

(二)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教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教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3.法律援助费。用于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教职工帮扶费。用于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困难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会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

(1)医疗救助标准,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医保目录内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

(2)日常生活救助标准,一般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3)助学标准,一般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5.送温暖费。在高温、寒冷和雾霾等情况下,工会可开展对一线教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霾用品以及食品饮料。年度人均慰问总金额按合理、适度原则予以安排。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6.其他维权支出。根据《关于深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工办[2013]16号文)和《关于在全省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粤工办[2014]21号文)等有关规定,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互助保障费用,具体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根据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三)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制定的相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2.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制定的相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3.专项业务费。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教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办图书馆、阅览室和教职工书屋等教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标准为不超过1000元。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表彰数应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30%以内,奖金和奖品总额标准不超过500元。

(四)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五)事业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七条 校本部二级工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一)经费的来源

1.会员会费。学校工会将收缴的会员会费全额返还给校本部各二级工会。

2.下拨经费。学校工会每年根据校本部二级工会会员人数下拨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

3.行政补助经费。校本部各二级工会单位自筹经费会员的各项支出和工会活动经费不足部分可从各单位创收经费中给予补助,并按照《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创收及创收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4.其他经费。

(二)经费的使用

经费支出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

1.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工会经费委托学校财务处进行管理和核算。

3.工会每年应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编报年度经费预算。学校工会经费预算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定后,报广东省教科文卫工会;各二级工会经费预算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工会。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4.工会每年应根据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年终编制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学校工会经费决算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定后,报广东省教科文卫工会;各二级工会经费决算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工会。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对二级工会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5.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6. 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经费审批权限执行

1.学校工会经费,单笔金额不超过5000元由学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单笔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由学校工会主席审批。

2.校本部二级工会经费,单笔金额不超过5000元由二级工会主席审批;单笔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由学校工会主席审批。

3.教工协会活动经费支出由各协会负责人审核,按第九条第一点执行。

第十条 各级工会应完善发放手续。在对个人发放的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及组织公款旅游等。

第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工会经费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项目标准为上限标准,各级工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突破。具体范围、人数及标准,各级工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单位行政协商,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制定相关办法,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9日起执行,2016年3月18日施行的《南方医科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和2017年7月1日施行的《南方医科大学住院慰问和困难补助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方医科大学工会委员会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