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办法

作者: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1日 09:53

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为实现管理、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运营效率及效果,所采取的各种政策、程序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制度评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做出的审查和评价。其中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风险管理、信息与沟通、控制活动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四条 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目的是保证我省教育系统各行政部门、单位实现以下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

(二)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提高管理、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控制环境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和程序:

1.重大问题是否由党政联席会议等权力机构讨论决定;

2.涉及职工福利、分配、奖惩及重大改革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是否有专人负责重要会议记录,并由专人妥善保管会议记录;

4.是否成立财经管理委员会(小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管理和经济监督。

(二)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是否重视内部控制。

(三)职责的划分与授权:

1.分管财务的单位领导是否在授权的范围内审批;

2.是否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3.不相容职务是否严格分离;

4.是否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

5.会计人员是否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6.是否有独立于会计出纳的稽核人员对财务收支定期审核。

第六条 风险管理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引发风险的内外因素分析,正确识别风险;

(二)对风险进行正确评价和衡量,测算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预计后果;

(三)风险转移措施;

(四)对抗风险的能力;

(五)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及效果。

第七条 评价被审计单位信息与沟通能力的主要内容:

(一)获取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能力;

(二)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适当性;

(三)信息传递的便捷与畅通;

(四)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条 内部控制活动的健全性、合法性、有效性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会计控制;

(二)收入的会计控制;

(三)实物资产管理的控制;

(四)无形资产管理的控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决策程序;

(六)对外筹资、投资等决策机制和程序;

(七)成本费用控制系统;

(八)预算管理内部控制;

(九)经济合同内部控制;

(十)会计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

第九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核对银行账及支票、收据、印鉴的保管与使用等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二)是否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现金收支业务;

(三)是否规定用款的审批权限,所有货币资金的业务是否都有审批授权;

(四)是否定期盘点现金并与账面余额核对;

(五)是否定期取得银行对账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六)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各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出租和出借银行账户的问题;

(七)有价证券的购买和保管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和不安全问题;票据的购、领、注销手续是否齐全;

(八)是否规定各种印章的适用范围和相关保管使用责任。

第十条 收入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编制了年度收入预算;

(二)财务部门是否对各项收入统一管理与核算;

(三)收入资金有无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的现象,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或设置账外账;

(四)所有发票、收据是否使用单位统一购买的发票和收据;

(五)开具票据和收款是否由不同的人员负责;

(六)有关收费标准是否公开并告知交款者;

(七)退款时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复核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一条 实物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报废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是否编制财产、物资的年度购置计划并列入年度预算,财产、物资购置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各项财产、物资的购入和发出是否经过授权和严格的审批手续;

(四)大额和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

(五)验收部门是否依据采购定单的要求严格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分送财务、保管和采购部门;

(六)财产、物资的购销是否与对方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

(七)是否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盘查,保证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财产、物资是否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八)是否及时办理货款的结算与清理手续,对延期未付或迟收货款的财产、物资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

(九)各项财产、物资的交易是否及时入账;

(十)是否建立各项财产、物资的归口、检修等管理制度;

(十一)是否划分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对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提取折旧,折旧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内部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购入无形资产是否经过了市场调研并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方案,购入计划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是否通过合同方式进行购入与转让;

(三)是否对协商价格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核和调查;

(四)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是否合理合规;

(五)无形资产的转让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转让的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列入单位计划,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项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

(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是否按规定招标确定,是否签订合同;

(三)调整概算是否经过审批,工程变更是否经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部门会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隐蔽工程是否经过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验,记录是否完整;

(四)是否按计划和项目进度使用资金;

(五)工程项目的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和管理,有无盲目采购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的移交;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七)工程结算是否经过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对外筹资、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举债项目或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借款、投资是否经过授权审批;

(二)是否签订借款、投资合同或协议、债券契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三)筹资、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与授权、执行等方面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四)借款、投资合同或者协议是否由专人保管;

(五)所筹集的资金是否按实际需要及规定的用途使用,是否按规定还本付息,对举借资金的使用和归还情况是否进行检查;

(六)是否定期对投资进行分析,提出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七)是否定期对有价证券进行盘点,股票与债券的保管是否安全;

(八)是否设立证券明细账,详细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成本费用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进行成本预测,是否编制费用计划;

(二)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是否经过申请、审批手续;

(三)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是否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

(四)是否定期进行成本费用分析和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批准,合同履行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处理是否经过决策机构批准;

(二)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本单位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是否已经纳入预算;

(三)经济合同的表述是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

(四)经济合同的变更是否经过协商确定并符合相应规定,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的处理是否按约定条款或依法进行,处理是否及时。

第十八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选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是否符合上级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

(二)会计电算化系统是否授权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三)各操作终端是否授权专人使用,密码使用是否安全;

(四)会计电算化系统数据库是否及时备份;

(五)会计电算化系统是否采取了严格的输入控制、处理控制和输出控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做出评价时,应选择适当的评价程序、方法和评价标准:

(一)收集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以掌握总体控制环境,初步规划审计工作;同时还应根据初步规划结果编制审计计划;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合理性评审;

(三)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

(四)审计人员应合理选用文字叙述、调查问卷、流程图、核对表等方法来记录内部控制的有关情况,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从而对被审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做出评价;

(五)在评价内部控制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既可以对全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也可以只对部分控制要素进行评价;

(六)提出评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