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教育系统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广东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后,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完成审计项目全部程序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评价,以及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管理和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奖惩结合、审改结合;
(三)审用结合、适当公开;
(四)保守秘密、合理谨慎。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要审计结果;必要时审计结果可抄送给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
第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审阅内部审计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党政领导班子内通报重要审计结果。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经济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七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主要形式:
(一)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提交专题报告或综合报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形式通报或公告审计结果;
(三)受理和反馈内部审计机构移送或建议的事项;
(四)书面反馈审计结果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五)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结论材料存入相关被审人员的廉政干部档案和人事档案;
(六)作为部门、单位评先评优、监督管理的依据;
(七)依法采取的其他运用形式。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审计结论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执行,对依据审计结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九条 对群众普遍关注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审计事项,审计机构可按规定的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其审计结果。
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主动跟进问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建章立制,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情况开展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意见的落实,并将重要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向本部门、本单位有关领导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及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审计结果运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原则
(一) 实事求是;
(二) 注重效果;
(三) 积极稳妥;
(四) 有利于规范管理;
(五) 严格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社会关注的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六)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例;
(七)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审计事项;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取的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方式,由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不定期进行,不定期公告形式包括
(一)通过部门和单位网页、办公信息系统等网络公布;
(二)通过电台、报纸等媒体公布;
(三)通过会议、专栏等形式公布;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生效;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经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并得到批准;
(三)涉及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报委托审计的组织和人事部门同意,必要时可以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告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除内部审计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审计公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内部审计机构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教育厅于2006年11月3日发布的《广东省教育系统审计结果运用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审计结果公告暂时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