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教育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四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或工作手册,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范围、权限和要求。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制定机构工作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与专业结构;
(三)内部审计业务的范围与特点;
(四)成本与效益原则的要求;
(五)其他。
第七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
(五)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操作规程;
(六)运用适当咨询手段;
(七)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
(八)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九)监控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
第八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审计项目的实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或审计实施方案;
(二)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项目时,实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审计准则和本办法,对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了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二条 在审前调查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项目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组织实施审计活动。方案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或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项目计划或方案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或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对象,必要时可抄送相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一)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
(二)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三)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工作底稿应该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程序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施行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事项;
(二)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五)审计报告应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应及时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并报内部审计机构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领导及部门,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因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实行项目组负责制,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应当确定立卷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立卷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审查验收。
审计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内部审计机构或有关部门保管。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档案保密制度。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审计档案,必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后续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编制审计方案。
第三十六条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审计结论和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与考核,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接受上级部门对审计质量的督查和评估以及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审计质量进行督查和评估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审计质量督查和考核在以下层面进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对本辖区内教育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督查考核,各高校对本校教育审计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省教育厅对全省教育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督查考核;
(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自我检查考核。
第四十条 审计质量督查与考核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如有违反审计署、教育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本办法行为的,督查和考核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特点,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兼职审计人员,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单位在职人员中聘任的非专职审计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兼职审计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责任心强;
(二)具有审计、财务、会计、工程、招投标、法律、计算机技术等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四条 兼职审计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参加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的审计工作;
(二)协助参加内部审计机构组织所在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学习财经法规、政策制度及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
(三)在本单位所属内设机构(部门)制定经济管理内控制度,开展经济活动时提供审计意见,供有关人员参考。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兼职审计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经拟受聘兼职审计人员所在机构同意,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批准,聘任兼职审计人员并颁发聘书。兼职审计人员因违犯法规、纪律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机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提前解聘,并将解聘决定和原因通报其所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管理兼职审计人员的内控制度,对兼职审计人员的聘任、培训、考评、奖励、违纪处理等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兼职审计人员所在机构应为兼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制定经济管理内控制度,开展经济活动时,安排兼职审计人员参加有关工作,听取兼职审计人员的意见;将兼职审计人员的工作纳入评先、评优、晋级和职称评聘等考评范围。
第四十八条 对于在执行审计任务时,违反法律和审计工作纪律的兼职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通知兼职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