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方医科大学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1日 09:33

关于印发《南方医科大学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就业指导中心,南校区管委会,基因工程研究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工作,现将《南方医科大学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方医科大学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南方医科大学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联系人:马华 , 联系电话:61648136)

南方医科大学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办法》、《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财务收支及预决算审计,是学校审计处及所属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和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财务收支及预决算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执行财经制度法规及经费使用的监督,促进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维护预算的法规性、约束力,提高经费物资的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章 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对财务管理制度的审计:

1、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行之有效;

2、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部门、单位业务的需要;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二)对财务收入管理的审计:

1、各项收入,包括政府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的问题;

2、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安排和使用,是否将应当上缴的收入及时足额上交;

3、各项收费收入的取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三)对支出管理的审计:

1、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3、各项支出是否按实列支,有无虚列虚报,有无违反规定乱发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4、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支出和结算是否合规;

5、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是否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和收入是否坚持配比的原则。

(四)对专用基金管理的审计:

1、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

2、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

3、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各项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五)对资产管理的审计:

1、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内部监控不到位和不安全等问题;

2、应收和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

3、无法收回的应收和暂付款项的核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核销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4、对存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存货的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是否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并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6、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转入修购基金;

7、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及财务处理是否合规;

8、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收入和支出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六)对财务预算的审计:

1、预算管理(编制、执行及结果报告)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2、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4、是否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

5、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6、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7、预算的执行情况及产生差异的原因。

(七)对财务经费决算的审计:

1、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问题;

4、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5、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以及按规定进行审计的其它内容。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和分管校(院)领导的领导下,由审计处负责并组织实施。

(一)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工作作为审计部门经常性工作,对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每年进行,采取全面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抽查等形式进行;

(二) 审计部门根据校(院)实际情况,在年初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将财务收支、预决算审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校(院)领导批准, 统筹安排;

(三)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的安排,原则上每年按上级要求的呈报时间完成财务收支、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并向校(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书面报告审计情况;

(四)预算与执行情况审计可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于确定的审计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对确定的项目,实施前应成立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情况,并进行有关符合性测试,确定审计重点和方法,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制定审计方案,报校(院)领导审批;

(二)审计部门应于实施审计3天前,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工作进行记录,填写审计日记,主要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对重要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必要时取得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须经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签字确认,被审单位或个人拒签的,审计人员要注明原因和日期;

(四)审计组长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的检查、复核、汇总,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汇报;

(五)在审计终结15天内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提交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六)被审计单位收到报告应当及时向审计组书面反馈意见,10天内无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七)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报主管审计的校(院)领导审批;

(八)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执行。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天内,向主管校(院)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经校(院)领导批准,也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部门提请复审。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对重要的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项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审计人员按项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秉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严格执行审计规范,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