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以下简称学生)。[1]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在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包括材料审核、汇总报送、系统录入、资金发放等工作。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学校的具体工作安排,做好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宣传解读和学生申请材料的收集、资格认定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2] [3] ,对后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资助范围内[4] 。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5] [6] 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符合国家规定和我校[7] 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8] [9]
第七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式样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学生处。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学生处和财务处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交由学校学生处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报送至所在学院,由学院初审汇总至学校学生处。
(五)学校学生处对申请材料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一次性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式样见附件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四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五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附件:
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因此,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并非一个固定且具体的年限,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建议贵校进一步核实并明确。
另,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是否与贵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完全一致,请核实。如否,建议将此处改为“在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据实计算”。
修改为:(在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据实计算)
修改为: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是否与贵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完全一致,请核实。如否,建议改为“国家、我校对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修业年限”。
修改为:国家和学校对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修业年限
本款前述部分规定,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
此处却规定,专升本、本硕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以上两点规定是否相冲突,即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系分别在哪一阶段得到资助,请核实并明确。
修改为:对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其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当年毕业时的学习阶段完成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