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规范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97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资助特指新生第一学年学费资助和生活补助(以下简称新生资助)。新生资助经费是由学校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资助专项经费中的10%,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第一学年学费和生活补助。校内提取的新生资助经费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额度时,由学校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发放至受助学生。
第三条 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原则上本学年不同时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第二章 新生资助评审机构
第四条 新生资助工作在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包括材料审核、汇总报送、系统录入、资金发放等工作。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学校的具体工作安排,做好新生资助政策宣传解读
和学生申请材料的收集、资格认定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第一学年学费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资助对象是广东省生源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按第一学年学费(不含住宿费)标准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生;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六条 新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资助对象是非广东省生源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按照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七条 新生资助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且没有获得生源地政府学费资助的广东省户籍新生;或是学生家庭确实属于经济困难,经过多方筹措得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广东省户籍新生;特别是以下任一情况的学生均可申请: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
其中,申请第一学年学费资助的学生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七),申请新生生活补助资助的学生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六)。
第四章 申请程序与发放
第八条 申请程序与发放:
(一)学生申请:每年9月20日前,符合资助条件的新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学院初审: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认定和审核,将推荐资助名单报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三)学校复核与公示: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推荐资助的学生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提交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审定,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流程上报学校审批,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发放至学生。
当校内提取的新生资助经费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额度时,经费不足部分由学校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待上级资金下拨学校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发放至学生(上级资金一般在下一年度的3-4月份划拨到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已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的, 取消资助资格。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获得的资助资金由学校负责收回,用于下一年度新生资助。
第十条 学校对新生资助经费严格执行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对新生资助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新生资助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学生处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20-61648426、61648427),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向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