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社会组织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名称印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和专用印章等。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挂在基金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证书副本及其他证书由秘书长妥善保管;并由专人负责证书的年检、项目变更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的,须办理相关手续,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使用情况应详细登记备查。
第五条 基金会证书复印件的使用,须详细登记用途,且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证书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年检。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八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由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基金会的相关印章必须专人保管,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用印人、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二)印章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使用印章时,须办理登记手续,由秘书长审批确认。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原则上不得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确因工作需要外借,须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使用。借出印章应当天归还,使用情况需详细登记备查。
第十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使用人及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结合基金会有关规章等要求进行使用。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三)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用印、证当事人或指定保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中章及证件遗失或被盗用,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5月28日第一届第10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