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招待所内部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生招待所的内部管理,创造招待所安全、文明、舒适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部门
第二条 招待所日常管理由总务处综合科安排专人负责;
第三条 专职管理人员对外统称为经理。
三、经理职责
第四条 全面管理招待所事务,向总务处综合科负责。
第五条 负责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员工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安全保卫、消防、住宿登记、来访登记、财务、采购、保管等管理办法。
第六条 制定招待所员工培训计划,合理分配及调度人力,并检查员工的礼貌礼节、仪容仪表、劳动纪律和工作效率。
员工上班期间统一着装(或统一上衣),配戴工作牌。拾到物品或客人遗留财物,立即上报并作好登记。
建立员工奖惩制度,每年至少二次对员工进行评比、考核。
第七条 负责招待的消防和安全,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
建立24小时巡查和保安制度。
设立住宿人员财物保管室,专人负责,建立登记、保管、交接制度。
严禁住宿人员或来访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进入招待所。
严禁住宿人员或来访人员有赌博、卖淫、吸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负责保障客房最大限度的出租率和最高经济收入。
第九条 负责预测客房的清洁卫生、维修保养、设备折旧、成本核算、成本控制等工作。
第十条 处理投诉,保持与其他部门的联络,沟通情况。
第十一条 做好工作日记,工作总结,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建立客房部工作的完整档案体系和账务制度。
每年不少于二次对招待所的设备和物品登记上报主管科室(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严格员工的上下班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对请假超过5天以上的员工报综合科批准。
经理有事需要请假的,按学校请销假制度办理。
第十三条 严格住宿人员的登记制度,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来访人员的登记和时间限制的制度。
发现犯罪嫌疑人或形迹可疑之人,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和主管科室(中心)。
四、经理权限
第十五条 有权根据客人需求视具体情况进行折扣,淡季八折、旺季九折;
第十六条 无权向任何单位、任何人提供免费住宿;
第十七条 外籍人员住宿需按有关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权根据招待所的实际情况按人事部门规定招聘员工并分配岗位,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五、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旺季(3、4、5、9、10、11、12月):标准房150/天、套房260/天、单间120/天。
淡季(1、2、7、8月):标准房130/天、套房230/天、单间100/天。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人员长期租住者(需提供内部人员申请单),每间房每月不得低于2500元、外来人员长期租住者每间每月不得低于3000元,并由入住客人提出申请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六、免费、折扣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除经学校领导批示,因公需要免费住宿外,任何人不得免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免费住宿需提供OA件领导批示或免费客房审批单的领导批示意见,否则,不予提供住宿;
第二十三条 总务处处长可根据客人申请,建议折扣住宿,但不得低于8折,且一年内不应超过10人.次。
七、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总务处主管科室(中心)和学校其他业务部门可随时检查;
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应无条件接受抽查,若遇保卫、审计、财务或其他业务处的检查,应要积极配合并及时上报主管科室(中心);
第二十五条 开房记录需在总务处信息系统公开,自觉接受全总务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若广州市或白云区公安、税务、卫生等行政部门抽查,立即上报主管科室(中心)。
第二十七条 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审计和财务处的账目核查。
八、处 罚
第二十八条 凡是在抽查、检查、审计或群众举报后,发现账、卡不一致时,产生的费用由招待所负责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凡是未经学校领导审批,擅自免费为他人提供住宿者,一经发现,除产生的费用由招待所经理本人支付外,须写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移交人事处交流平台,情节严重者,交学校纪委处理。
第三十条 招待所内部人员如若出现违纪违法现象,主管科室(中心)领导需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整改,视情节轻重上报学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之处,适用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总 务 处
2015年6月1日
附件:学生招待所接待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