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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总务处合同工手册
作者:南方医科大学 总务处 合同工 手册        发布时间:2013-11-14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南方医科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召开职工开座谈会、组织工会代表讨论、处办公会议审核、处党委会、研究决定,编订此合同工(以下简称员工)手册。目的在于帮助所有员工了解和掌握学校以及本单位各种规章制度,为各级管理人员提供依法管理依据,从而更有效地激励员工发挥潜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素质优良的员工。
第二条 员工手册的契约性及连续性
(一)基于未来法律上的修订或单位职责任务内容的改变,本单位保留修订或补充员工手册内容的权利;一切变更将以单位及所有员工的共同利益作为基础考虑,所更改的内容将会向员工公布;本手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二)单位对员工的管理,除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地方政策法规外,均依照本手册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三)本手册适用于在职的任何人员,员工必须遵守手册内的一切条款,详细认真阅读、理解且贯彻执行。
(四)本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手册统一印制,员工人手一册。
(五)员工手册须妥善保管,离职时必须交还单位,否则赔偿工本费20元。
第二章 录用
第三条 录用原则
(一)员工的招聘将根据学校的规定和单位的工作需要进行。
(二)单位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优秀、适用之人才,无种族、宗教、性别、年龄及残疾等歧视。
(三)本单位招聘以面试考核方式为主。
第四条 录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年满16周岁(从事重体力劳动或有害工种的须年满18周岁)以上,非在校学生,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
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好,政审合格;
6、持有原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
7、专业技术岗位须凭相应的毕业证、上岗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证。
(二)新聘员工一般实行(1-6个月)试用期制度,具体试用期限按地方政府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三)试用期满考核
1、新聘人员试用期满,由本单位负责人指定考核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录用。试用期内如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人员试用合格,其工龄自试用起始之日起计算。
3、以下情况均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曾经被本校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2)判处有期徒刑的,尚在服刑者;
(3)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4)负案被通缉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6)未满16周岁者;
(7)有欺骗、隐瞒行为者;
(8)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9)酗酒、吸毒者;
(10)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
(11)亏空、拖欠公款尚未清偿者;
(12)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者;
(13)无计划生育证明,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超育者;
(14)夫妻、子女、父母、胞兄弟姐妹近亲属在同一个部门工作者。
第五条 录用程序
(一)各单位负责人可以根据单位事业发展或职位空缺情况,提出录用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学校人事部门批准、会同单位人事主管人员进行招聘。
(二)通过面试的应聘人员,实行体检制度。
1、通过面试的应聘人员,在试用期开始以前必须在本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指定项目的体检,并向单位出示体检证明。只有经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单位工作者,才可依照劳动合同被单位正式录用。
2、单位指定体检的员工,可凭医院体检原始发票,在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半年后向本单位报销其体检费的百分之五十。
(三)新录用人员报到应先到人事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1、如实填写相关人事资料表格;
2、递交体检合格证明原件;
3、核对并递交学历证书复印件;
4、核对并递交学历证书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当地政府规定的各类就业证明原件,社会保险转移证明;
5、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还需核对并递交《失业证明》;
6、交1吋半身免冠近照3张;
7、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
(四)新录用员工报到后,单位凭其提供的合法就业证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在试用期满之前,(三)款所规定手续仍无法齐备的,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依照政府相关规定,劳动关系自始无效,单位不支付经济赔偿。
(五)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用工单位与录用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书,凭《合同工花名册》和《合同工计划审批表》到财务部门办理工资手续和缴纳合同工管理费20元。
(六)员工个人情况如住址、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紧急情况通知人、联系方式与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于七日内通知本单位。否则,因此耽误沟通而影响权利实现时,全部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六条 录用禁忌
(一)本单位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
1、凡在单位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报,否则将视作欺骗行为。
2、一般情况下员工的近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不得被本单位一起雇佣;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雇佣的,必须报经处办公会批准。
3、如员工与同一单位另一名员工结婚,单位管理部门可以调动任何一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
(二)本单位是员工唯一的雇主。
1、员工在为本单位服务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单位或机构从事兼职或专职工作;未经批准,员工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或机构从事经济活动,即使是无偿的也在禁止之内。
2、员工希望为其他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事先应该递交申请并获得本单位书面批准;单位也有权视情况而论随时撤销上述批准。
3、未经批准,员工接受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工作报酬时,将被视为主动向单位提出辞职。
第三章 服务
第七条 服务原则
(一)恪尽职守,勤奋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不仅从语言上,更要从行动上向服务对象表明:服务对象的需求就是我们的目标。
(三)认真听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指示和教导;对于职务工作报告,应当遵循逐级向上报告的原则,一般不宜越级呈报;但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不受此限;上下级之间,应当诚意相待、彼此尊重。
(四)正确、有效、及时地与同事、与其他部门沟通意见、交换看法;遇到问题不推卸责任,共同建立互信互助的团队合作关系。
(五)专精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开发自身潜力,表现出主动参与、积极进取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第八条 遵守职业道德
(一)单位持续健康的发展,取决于每位员工的思想态度和工作行为符合本单位的期望;每位员工紧记在单位工作期间自己代表单位,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做任何事情,都必须注意维护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苦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遵守纪律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三)爱岗敬业,办事公道,热情服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岗位,保持崇高的敬业精神,追求岗位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四)员工向供应商购买产品或向顾客提供服务,应当以品质、价格与服务为决策依据,不得给予或接受个别客户或客户代表相关的报酬、赠品或其他特殊待遇。
第九条 日常行为规范
(一)员工应礼貌待客、举止得体:
1、礼貌地对待客户、服务对象及来访者;
2、与客人交谈应态度和蔼,注意使用礼貌用语,禁止工作时言语粗鲁;
3、对客人提出的询问和要求要耐心地解答,解答不了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4、与客人相遇,要主动让路;与客人同行,应礼让客人先行。
(二)员工应注重仪表整洁:
1、员工必须身着制服进入工作现场,制服必须保持清洁,熨烫平整;
2、员工的指甲必须修理好并保持清洁,女性除淡色指甲油外,不得涂其它指甲油;
3、男员工不得留胡须;
4、男员工不得佩带耳环,女员工佩带耳环两侧须一致;
5、仪表不整的员工,不得进入工作现场,并做缺勤处理。
(三)员工上班时必须佩带姓名卡或工号牌:
1、姓名卡或工号牌被视为制服的一部分,上班时必须佩带;
2、员工丢失姓名卡或工号牌,必须立即向用工单位报告;
3、员工不得佩带他人的姓名卡或工号牌,否则将立即受到违纪处分;
4、姓名卡或工号牌是本单位的财产,员工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交还用工单位,否则将赔偿人民币50元。
第四章 工时
第十条 标准工时
(一)员工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标准工作时间不包括用餐时间和加班时间;
(二)由于本单位有部分工作岗位属于服务性质,周六和周日也为正常工作日。
1、员工每周的休息日由部门主管或单位领导根据本部门排班情况确定;
2、部门主管人或单位领导应提前安排员工的休息日并通知员工;
3、员工应当按照部门主管或单位领导制定的工作时间表进行工作和轮休,拒不遵守工作安排的员工将作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特殊工时
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本单位视工作情况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的计件或承包工时制。
第十二条 加班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不损害员工利益的前提下,本单位有权根据工作和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
1、员工是否加班及加班多少时数,须经由部门主管在“加班审核表”上签字后方可确认。
2、申报加班的最小时间单位为1小时。
(二)员工加班,享受以下待遇:
1、普通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本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本单位可安排补休、调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加班,本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员工当月加班,本单位应于下月月底前安排补休或调休;如遇特殊情况次月无法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将在3个月内安排补休或调休。
(三)实行计件或承(发)包等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不再执行加班制度。
(四)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1、单位在节假日或休息日组织的郊游及其它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2、单位在非节假日或休息日的下班后组织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3、出差时路途所花费的时间;
4、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5、办公室管理人员,未经上司指派或同意的延长工作时间。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的类型
(一)本单位员工的考核可分为考勤与考绩。
(二)考绩分为试用考核、年终考核。
(三)员工考核记录将作为转正、升迁、调薪、核发年终奖金及惩处的依据。
第十四条 考勤制度
(一)员工应每天打卡、点名或签到以记录出勤时间。
1、员工在到达单位后或离开岗位前应着制服打卡或签到。
2、员工如果未按规定打卡、点名或签到,将视为缺勤,并扣除相应薪酬。
3、任何员工不得代为其他员工打卡、点名或签到。
4、员工应对考勤卡或签到单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5、员工因单位业务需要外出办事而不能到单位的,应该事先填写“外出工作时间表”并由部门主管签字,回单位后应将“外出工作时间表”交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确认。
(二)员工应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1、工作时间开始后15分钟内到岗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一次迟到、早退超过2个小时(含2个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论;4个小时之后到班或提前3-4个小时下班者以旷工1天论;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6个小时(含6个小时)者按旷工1天论处;
4、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三次,即使累计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也以旷工半天论处;
5、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准假而擅自不到工作岗位,根据实际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
6、擅离工作岗位时,按旷工处理;
7、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者,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所拖延时间按旷工论处;
8、旷工期间,工资不发。
(三)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认真考核记录,于每月5日前上报总务处综合科,并将依据考勤记录实行奖惩,具体办法参考第十三章。
(四)员工在年内的考勤记录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各用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员工考勤登记,于每月3日前汇总上报处综合科。
第十五条 考绩制度
(一)考绩分为试用考核、年终考核。  
1、试用考核:由单位负责人考核试用人员,经评估合格后,报人事部门审核,予以正式录用。
2、年终考核:每年年底施行。由各部门主管对下属员工进行考核后,呈单位汇总综合评定。
(二)考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团队精神、遵章守纪、开拓创新情况等。
(三)考绩可分为以下等级:
1、杰出。工作成绩优异卓越,对单位作出较大贡献。
2、优秀。全面完成工作成绩且在大多方面超出标准。
3、胜任。工作完成合乎要求,达到标准。
4、需改善。尚有未达标准方面,但经努力可改进。
5、不合格、工作差等,经过提醒教导后仍未改善。
(四)考绩结果为“需改善”或“不合格”的,均属“不能胜任工作”。
(五)考绩工作由部门主管、单位负责人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专业技能、工作态度以及全年的功过记录等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予以评定。
第六章 薪酬
第十六条 工资构成
(一)员工工资可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承包工资或浮动工资等。
(二)员工的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奖金(其中出勤、表现、效益将各占1/3)、津贴(补贴)构成。
(三)根据员工的职位性质、职责范围和个人表现确定员工的工资,员工的平均小时工资为其日基本工资除以8(员工日工时)。
(四)如果员工按时出勤,并能履行其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守主管人员或其他上级的指示,则单位每年将根据单位当年效益情况,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奖金,是否给予奖金及奖金的具体数额将由各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工资支付
(一)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的工资劳动报酬。
1、工资发放实行先做后付办法,即当月工资次月发放。各单位负责人于每月5日前制定上一个月的工资表,经单位领导审批后上报人事部门核准发放。
2、发薪日为每月5—15日,如遇公众假期,发薪日可提前或推后。
3、工资发放必须填写工资发放清单、员工本人签名,如果员工对工资发放清单有异议时,可在7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诉,否则,本单位不再承担工资争议的其他补偿。
(二)本单位按规定从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中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社会保险金,并代员工向政府税务部门缴纳。
(三)在机关工作人员,按学校规定的月工资指导标准计发工资。
第七章 福利
第十八条 保险
单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劳资双方意愿一致,也可以有选择地自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等险种的商业保险,受益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由劳资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医疗
(一)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可视具体情况,按当地有关政策执行。
(三)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待遇。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员工应享受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假期
第二十条 假期类别
(一)假期分为法定节日假、婚假、丧假、年休假、补休假、伤假、病假、产假和事假。
(二)除长(伤)病假外,单位给假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请假规则
(一)所有休假应事先获得直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二)所有假期均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表》(见附表),按请假批准权限获准后,统一交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备存。
(三)所有员工必须在休假完毕后立即到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
(一)员工每年享有十个工作日的法定休假:
1、元旦一天
2、春节三天
3、劳动节三天
4、国庆节三天
(二)单位可要求员工于法定节假日进行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
第二十三条 婚、丧假
(一)员工结婚给假3天,如符合计划生育双方均为晚婚的(男员工晚于25周岁,女员工晚于23周岁)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婚假10天。
1、婚假工资照发,但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结婚证。
2、婚假只能在结婚日前或后1个月内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特批。
(二)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岳父母、公婆去世,凭医院《死亡通知书》,单位将给予员工3天的丧假,不得超过5天。
1、员工如需请丧假,须提前报告用工单位。
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3、亲属在外地的,按路途远近另计路程时间。
第二十四条 年休假
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不享受寒暑假。
1、员工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享有一次5天的带薪年休假;工作满五年以上者,每年享受一次7天的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只支付基本工资和补贴;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寒、暑假一次性连续安排。如因特殊情况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方可拆零休假;年休假的休假时间按天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假期内遇公假和休息日,不另增加假期天数。
2、员工需要年休假,应当提前一周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管理人员需年休,应当提前二周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3、年休假需在一年内休完,不予累计享用,也不折发酬金。
4、为保证单位的日常工作有效运营,部门主管将提前为每位员工计划和安排休假日程。
5、员工在未得到事先同意情况下,不得以年休假为理由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病假
(一)员工每月可以享有一个工作日带薪病假。如果员工该月未休病假,则既不能累积,也无任何补偿。
1、一个日历月中,员工请病假2个工作日及以上,自第2个工作日起,在扣除当月出勤奖后,按政府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2、凡因重大疾病住院、手术者,病假工资按政府规定发放,但必须出具三级以上医院住院诊断证明。
(二)请病假,应在病假当天亲自或电话通知部门主管,并在病假结束返岗当天出具单位指定医院(急诊除外)的病假证明,交给单位审核归档。
第二十六条 产假
(一)女员工生育享有产假。
1、单胎生育产假90天,从预产期前十五天至产后七十五天;配偶分娩给假1天。
2、满24岁以上分娩首胎者,增加15天;其初婚配偶给假3天。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难产可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30天。
(二)所有妇女员工都有义务于怀孕后一个季度之内通知部门主管,告知其怀孕状况。
1、休产假必须于预产期前十周向单位申请,并出示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
2、产假工资按政府规定计发。
第二十七条 事假
(一)员工请事假14天以内应事由各部门主管批准,超过15天应由单位领导批准;事先未得到批准的缺勤,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期间工资不发。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八条 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进行规范服务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上岗培训
(一)上岗培训是指员工到岗后至试用期满前的业务培训。
(二)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部门职能与工作目标。
2、部门岗位结构和岗位职责。
3、岗位应知、应会。
4、操作技能和工作程序。
5、本单位和本部门规章制度。
(三)上岗培训的考核结果与员工转正评定相结合。
第三十条 在岗培训
(一)在岗员工业务培训由各单位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实施;凡本单位出资培训的,培训前员工应根据本单位要求签订培训协议。
1、在岗培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上级人力资源部门予以指导与配合;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来本单位培训或组织有关员工参加本单位外培训。
2、在岗培训可采取岗位交叉培训、业务提高培训、新规范、新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
(二)本单位每年根据具体情况对现有主管以上人员进行培训。
1、对管理人员的统一培训由本单位安排,组织实施。
2、管理人员统一培训的内容包括管理理论、管理方法、管理能力、新知识、新技能等。
3、对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由各单位提出专项申请,报本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三)培训考核的资料应归档保存,作为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待岗培训
(一)待岗培训是指员工离开原岗位,列入编外,由原所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培训。
1、待岗培训的内容为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等。
2、待岗培训期限一般为1-3个月,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有效,可列入待岗培训:
1、多次违反员工手册及本单位和部门的规章制度,尚不足以辞退;
2、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部门认为应待岗培训;
3、绩效考核中评定为需要改进及其以下等级的。
(三)员工待岗培训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所在部门负责办理呈批手续;
2、由所在部门主管和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员工待岗培训期间待遇如下:
1、待岗期内,发基本工资的80%,停发任何形式的奖金和津贴、补贴。
2、对延长待岗期三个月的,从延长期的当月起其基本工资逐月递减20%,但最低额不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保障标准。
3、待岗培训员工不享有当年年休假。
(五)员工待岗培训考核合格,原则上安排回原部门,若原部门无法接收,本单位将另行安排岗位,员工工资按新岗位重新确定,若员工不服从分配,本单位可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合同。
(六)待岗员工重新上岗后,若再次被列为待岗对象,可劝其辞职或作辞退处理。
第十章 调动
第三十二条 调动种类与程序
(一)调动是指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工作地点和职位级别的调整。
1、员工调动分为平行调动、晋升调动、降职调动和临时调动。
2、一般员工的调动主要是单位内调动;管理人员的调动,除单位内调动外也可以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调动。
3、员工没有特殊原因要求单位可接受的理由,不得拒绝单位对其职(岗)位、工作地点的调动,否则以终止合同论。
(二)任何调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所有调动,都须经部门主管申请、单位领导批准、人事管理部门备案,管理人员调动视级别不同,须经各单位负责人申请、单位集体体讨论、上级领导批准。
2、单位内部调动的员工,调出单位负责当月工资,翌月起工资由转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平行调动
(一)平行调动是指在职位级别、薪酬不变情况下的职(岗)位变动。
(二)员工的调动取决于以下(但不限于)情况:
1、部门工作量的增减;
2、员工职业生涯发展需要,进行的职(岗)位轮换;
3、员工不能胜任现任职(岗)位;
4、工作急需;
5、新单位组建;
6、其他需平行调动原因。
第三十四条 晋升调动
(一)晋升调动是指在职位级别或薪酬向上调整的职位变动。
(二)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资格晋升到高一级职位:
1、员工在原职位表现优秀;
2、有担任高一级职位的能力和潜能;
3、完成晋升职位所必须的教育与培训;
4、诚实、正直、积极、认真;
5、身体健康。
(三)晋升调动可通过自荐或主管推荐、人事部门考核、集体讨论、单位领导审批、实施晋升。
第三十五条 降职调动
降职调动是指在职位级别或薪酬向下调整的职位变动。
(一)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上级主管建议、集体讨论、单位领导批准、实施降职。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由于组织结构调整,相应职位被取消,没有合适的职位空缺。
(二)降职人员从降职的次月起执行新职位的工资与福利标准。
(三)降职调动应当从严掌握。
(四)员工有权对降职调动提出异议或申诉,但单位一经决定,员工应当服从。
第三十六条 临时调动
(一)如果一个部门的人员临时紧缺,经部门主管建议、单位领导同意,可以从其他部门临时调动人员;被临时调动的人员仍执行原职位的工资福利标准。
(二)临时调动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否则该员工必须办理正式调动转移手续,工资福利按新职位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安全
第三十七条 安全规则
(一)禁止在仓库、油库、煤气库、水泵房、配电房、木器加工厂和食品生产操作间及其他工作场所内吸烟。
(二)禁止将任何东西堆放在安全门及安全通道前。
(三)未经保安允许,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办公室、车间或仓库。
(四)所有员工必须保证自己及同事的安全,对任何可能引起危险的操作和事件要提出警告;严重的应报告部门主管。
(五)员工必须熟悉本工作区内灭火装置的位置以及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六)员工在进行危险性作业或在危险地区工作,应携带单位提供的防护服或防护工具。
(七)员工应遵守工具的安全操作说明;非工作执掌范围,不得擅自使用机器设备或机动车。
(八)禁止员工移动或拆除设备上的安全标识,禁止改装现有设备。
(九)员工在各自的岗位区域内应积极参与处理意外事故,并服从统一调度。
(十)员工有义务将任何安全事故及时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 火情处理
(一)当火警发生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
2、按动最近之火警报警器并通知值班人员和安全部门主管;
3、通知总机,说出火警发生的地点及火势大小;
4、呼唤距离火警现场最近的同事援助;
5、在安全的情况下,利用最近的灭火器材尽力将火扑灭;
6、切勿用水或泡沫灭火机扑灭因漏电而引起的火情;
7、切勿用水扑灭因汽(柴)油泄漏而引起的火情;
8、把火警现场所有的门窗关闭,并关闭所有的电器开关。
(二)如火势蔓延,应及时采取如下疏散措施:
1、疏散区按照防火区间隔进行划分,由专人负责其所在区域的疏散工作;
2、听到广播后应立即组织撤离火警现场;
3、撤离火警现场时,切勿搭乘电梯,必须从消防梯疏散。
(三)员工应参加火警演习,熟记火警讯号、火警通道、出入位置及灭火器具使用方法。
第三十九条 意外紧急事故
(一)在紧急或意外情况下注意:
1、保持镇静,立即通知上级领导和保安部门;
2、协助维护现场;
3、与同事鼎力合作,务使单位业务保持正常进行。
(二)如果员工在单位内受伤或发生事故,应当注意:
1、在场的员工应立即通知部门主管或单位领导;
2、协助救护伤病者;
3、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三)如有人被关在电梯内,员工应立即电话通知安全部门和维修部门,由其操作电梯紧急程序。
第四十条 及时汇报
(一)为了保障安全操作,所有员工都有义务向安全员、部门主管或安全部门汇报所有不安全的实际操作或事故隐患。
(二)员工如果在单位内发现任何可疑人员,应当立即向保安人员或单位领导汇报,以便将其驱逐出单位。
第十二章 保密
第四十一条 保守秘密的范围
(一)凡在本单位就职而产生、获取的文件、资料、稿件、表格等业务信息,如有关客(用)户名单、合作目的、价格、营业额、营销、员工薪酬,无论是口头、书面的或是电脑文件形式的,无论是客户的或是本单位的都属于商业秘密。
(二)本单位员工务必遵守以下规则,否则视具体情况予以违纪处理:
1、所有机密文件必须妥善保管;
2、不得将本单位文件用于不属于本单位业务之用途;
3、客(用)户的情况,本单位的业务不可作为闲谈话题;
4、应在接待处或会议室接待来访,严格禁止客(用)户、亲友进入各部门办公、操作区,如遇客(用)户参观,须事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由有关部门事先通知员工将室内及桌面的机密文件收好;
5、下班后,桌面、影印机、打印机、公用电脑等处不得留有秘密资料,尤其是有关策略、推广、媒介计划、收款、报价、人事变动、工薪调整等文件,包括草稿,不再有用的资料要用碎纸机销毁;
6、特别机密文件必须在文件上加以注明。特别机密文件不再使用时,应归还有关部门或予以销毁。特别机密文件之传送,须事前通知收件方,事后向收件方确认其确已收到;
7、任何业务信息的透露与公布都必须由单位领导决定;
8、不打听同事的考绩结果和薪酬收入。
第十三章 违纪
第四十二条 为维护本单位纪律及保证任务的完成,并强化员工敬业精神,特定本奖惩办法。
第四十三条 一般违纪行为
(一)以下行为为一般违纪行为:
1、无故迟到、早退一次;
2、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情节较轻;
3、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4、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5、携带本单位规定不得带入工作场所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情节轻微;
6、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情节轻微;
7、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
8、在本单位上班时间内串岗、戏闹、干私活情节较轻;
9、上班无故不签到或不打考勤卡;
10、未经允许在工作时间内吃饭、洗澡;
11、随便吐痰、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
12、未经批准使用不属自己使用之机器设备;
13、工作态度不认真,发生轻微责任事故;
14、下班后不按规定关好电器、切断电源;
15、着装、仪表、礼仪、言行不符合员工行为规范;
16、不保持工作区域内整洁;
17、不按工作时间表或分派的任务进行工作;
18、对客(用)户或其他员工无礼;
19、开车打手机;
20、违反本单位其它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其他行为。
(二)员工如犯有一般违纪行为一次,将受到口头警告,并要求其签收口头警告记录。
第四十四条 较重违纪行为机
(一)以下行为为较重违纪行为:
1、无故连续迟到、早退两次以上;
2、旷工半天;
3、托人签到、打卡或代人签到、打卡;
4、在本单位上班时间内串岗、戏闹、干私活情节严重;
5、未经许可在工作场所内吃东西(水和药除外);
6、对上级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严重不当且未申报正当理由;
7、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伤及他人或者造成其他损失;
8、在工作时间内未经主管许可,擅离工作岗位,情节较重;
9、未经申请上级许可擅自安排外人进入仓库或办公、操作区;
10、在严禁吸烟地区吸烟者;
11、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者;
12、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
13、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
14、未经上级主管同意,擅自换岗、换班、调班;
15、工作时间喝酒;
16、未经允许,动用本单位机器设备及材料;
17、未经批准,无证启动、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18、动用本单位车辆办私事;
19、违反生产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损坏机器设备;
20、阳奉阴违,故意消极怠工;
21、擅配或私配本单位的各种钥匙,即使未造成损失;
22、因个人原因被客(用)户投诉并经查实;
23、向客户索取物品及小费;
24、未经许可将任何公共物品带出单位,即使是破碎的或损坏的或过期;
25、故意不服从上级的指示;
26、未经许可私自更换工具、文件资料柜或私自撬开工具、文件资料柜的;
27、提供虚假的医疗证明;
28、在工作时间持有或企图带入单位烈性酒或麻醉剂;
29、未经许可在布告栏内张贴或移动通知;
30、在一年内,员工犯有二次一般违纪行为。
(二)员工如犯有较重违纪行为将受到书面警告,并要求其签收书面警告记录。
第四十五条 严重违纪行为
(一)以下行为为严重违纪行为:
1、散布谣言,致使本单位蒙受严重不利而有事证者;
2、全月累计或连续旷工一日者;
3、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4、为了自己购买而遮掩促销条款或私自改动价格;
5、制造谣言、恶言中伤其他员工、在本单位范围内争吵、骂架的;
6、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之行为者;
7、违反重大安全卫生规定致使本单位蒙受严重损失者;
8、聚众闹事,在本单位范围内动手打人或互相殴斗的;
9、在单位内聚赌者;
10、无故毁损重要公物或携带违禁品如凶器、有害有毒物品、宠物进入本单位者;
11、利用本单位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12、泄露或偷窃本单位的机密,情节严重者;
13、在明示禁烟区内吸烟引起火灾,致使本单位蒙受损失者;
14、工作时饮酒滋事,携带毒品者;
15、在本单位内有伤风化行为情节严重者;
16、营私舞弊,侵吞公有财物者;
17、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影响本单位声誉或利益,或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18、擅离工作岗位,滋生变故,使本单位蒙受重大损害者;
19、隐瞒或伪造履历者,致单位误用而受损者;
20、对本单位同仁暴力威胁、恐吓,扰乱秩序者;
21、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被公安司法部门拘留或犯罪被判有期徒刑者;
22、伪造、编造或盗用本单位印章者;
23、在外从事于本单位利益冲突工作者;
24、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或做任何有损本单位权益者,情节严重者;
25、有贪污、挪用公款或收受贿赂,经查明属实者;
26、散播有损本单位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27、蓄意策划参与罢工者;
28、把单位财物私自藏于非工作区域;
29、偷窃或非法占有顾客、本单位或其他员工的财物,无论价值多少;
30、向本单位的竞争者或其他任何机构泄漏保密信息;
31、未经许可在本单位内携带枪支、炸药或其它危险物品;
32、未通过计算机跟踪而变动价格标签;
33、偷窃、涂改、伪造本单位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
34、污辱、袭击顾客,工作态度恶劣;
35、污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上级、同事;
36、故意损坏本单位财物、客人财物或他人财物;
37、聚众怠工、造谣生事、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
38、在社会上违法乱纪,被收容审查或追究刑事责任;
39、在一年内员工如犯有一次一般违纪行为和一次以上较重违纪行为;
40、在一年内员工犯有二次以上较重违纪行为。
(二)如犯有严重违纪行为,员工将被勒令暂停工作二日,在此期间工资不发,单位将调查后作出最终决定。
(三)如经过本单位调查,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无正当理由,本单位将立即辞退员工,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 失职行为
(一)以下行为构成一般失职行为:
1、在工作时间内聊天、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或其他玩忽职守、消极怠工,而致使生产工作受到损失者;
2、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和程序致使本单位蒙受较大损失者;
3、泄露商业秘密;
4、丢失或找回物品而未及时汇报;
5、在售饭菜区、仓库、洗手间、修理车间或接待室吃任何食物;
6、未经许可启动或操作单位公用车辆、机器或设备;
7、员工损坏或遗失单位公用财物,拾到物品不处理、不上交,据为己有;
8、上班时服装不整洁;
9、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如对下属的过失行为不处理、不报告被检举揭发);
10、当班下棋、玩牌、玩电脑游戏;
11、重要岗位工作时违反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即使尚未酿成事故;
12、无故脱岗一小时以上;
14、遗失本单位重要资料及物品;
15、员工违反从业常识造成损失或违反财务制度、人事制度、岗位职责造成本单位成本、利润、资金财产等损失;
16、其他因过失而损失本单位财产的行为。
(二)以下行为构成严重失职行为:
1、上述(一)款失职行为造成本单位损失额达到1000元或以上,构成重大损失;
2、凡营私舞弊或个人过失造成本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一般失职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四)严重失职造成本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本单位可以予以辞退,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惩处程序
(一)任何违纪处分,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1、口头警告,由部门主管提出、分管领导决定,并填写“违章违纪通知单”,告知或送达员工本人签收,并交人事部门留存。
2、书面警告,由部门主管提出、上级调查核实、单位领导批准、书面通知或送达员工本人签收,人事部门备案。
3、辞退决定,由部门主管提出、领导调查核实,人事部门批准,下达辞退通知书。
4、对员工进行口头警告以上处分,都应当及时将所有的证据材料交人事部门归档。
5、如对本员工手册中未作直接规定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不论该行为的严重性如何,均应事先征求人事部门的意见。
(二)员工在受到第一次违纪处分后,12个月内如再有处分,则受到累计升级的处分:
1、一般违纪+一般违纪=较严重违纪;
2、一般违纪+较严重违纪=严重违纪;可立即辞退员工,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3、较严重违纪+较严重违纪=严重违纪;可立即辞退员工,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三)每项违纪处分都应当通知受处分员工,并要求该员工签收,员工有权对处分提出意见。
1、如员工对工作不满意或上级的任何指示、决定不服,可按照本条规定提出意见,但是员工不得以此为理由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
2、员工应首先将其意见告知其直接上级。
3、如直接上级无法解决或员工对该上级的意见仍不满意,则应将其意见书面递交再上级主管,并抄送人事部门。
4、如果员工觉得未充分听取其意见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则有权将问题直接提交综合科,综合科将协调各方解决。
5、最终处分决定一旦做出,员工必须在处分决定上签字确认;如员工不签字,人事部门将以挂号信或其他法定形式送达、告知员工;处分决定自送达、告知之日起生效。
(四)任何处分决定均须归入员工在本单位的内部档案中,并可根据员工的表现决定是否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四章 解聘
第四十八条 终止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劳动合同临近期满,本单位提前30天通知欲继续录用者,双方商谈续订合同。未接到单位通知者,其劳动合同按期终止。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任何一方未提出续订意向,合同期满时自动终止。
(三)以下条件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不符合录用条件者,通过隐瞒实情获得转正;
2、政府规定持证上岗的工种如司机、电工、厨师、财务人员等其持证资格丧失;
3、本单位撤销合并。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员工:
1、被证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2、绩效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3、有重大隐瞒及虚假申报的;
4、不能或不愿服从本单位正常调动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本单位:
本单位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员工难以接受的。
第四十九条 协商解聘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员工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根据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 辞退性解聘
(一)员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贪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家中发生重大变化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因本单位缩减业务范围或本单位经营条件或管理方针变化而产生冗员,本单位有权依法裁判员工人数。
第五十一条 辞职性解聘
(一)在下列任何情况下,职工可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职工被本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本单位未按照薪酬政策支付员工薪金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如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6个月通知本单位;
2、不遵守以上程序的员工,赔偿本单位本人离职当月一个月工资。情节严重的属“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本单位将其行为记入其人事档案。
3、凡员工未办理完毕离职手续者,该月合同工资暂不发给,待离职手续完成后予以补发。
(三)辞呈一经提出,除当年的年休假之外,单位不再给其它假;当年的年休假按请辞者当年工作时间长短酌情给假;请辞者如已休满合同规定的年休假,应将多休天数的工资退还单位;截至准辞日止,员工若未休足当年的年休假期,单位应以工资形式补足。
(四)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将以旷职处理,并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在劳动合同中与本单位就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有服务期的约定,且服务期限未满的;
3、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五十二条 移交手续
(一)员工无论何种原因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均应办理移交手续。
1、员工在离职前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并填写“离职手续表”交人事主管部门;
①所经营的单位财物(含本单位发给个人的装备和工具等);
②向单位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③应办未办及已办未了的事项;
④所经办业务项目之办事细则;
⑤所经办业务之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等)。
2、移交应亲自办理,如有特别原因,经核准可指定他人代为办理移交,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3、员工之移交注册应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执一份。
(二)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导致本单位财物缺少、损坏,以及使本单位蒙受其他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及违纪责任。
第十五章 争议
第五十三条 争议处理的原则
(一)员工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必须以合法的形式予以解决。员工不得借故闹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
(二)如果员工以劳动争议为理由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的,将视为严重违纪。
(三)如果员工以劳动争议为理由借故闹事或者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的,本单位有权将其立即辞退。
第五十四条 争议解决途径
(一)争议发生后,员工应首先同其直接上级主管人员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沟通,以促进争议的协商解决。
1、如直接上级主管人员无法解决或员工对该上级主管人员的意见仍不满意或者争议涉及该直接上级主管人员,员工有权将争议直接提交人事部门主管,人事部门主管将协调各方予以解决。
2、如果员工不满意人事部门主管的处理结果,可要求本单位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负责人进行协商、调解。
(二)如果争议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得到解决的,员工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本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员工出差(休假)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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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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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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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事项
单位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销假情况登记
纪律处分通知单
号:
姓名
职位
所属部门
所犯过失:
1、《合同工工作手册》第 款之
具体时间、地点、情节。
2、其他过失。
处分:
□口头警告(一般违纪) □书面警告(较严重违纪)
□严重警告(严重违纪)
送达记录:
送达人: 签收人: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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