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修改稿)
第一条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和安全工作承包责任制的要求,为加强总务处安全管理,结合总务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总务处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全处员工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总务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总务处安全工作以确保实现“三无”(无严重违纪、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案件)为目标,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级管理、教育先行、突出重点、常抓不懈的原则。
第四条 总务处安全工作实行处安全委员会、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安全员三级管理方式。
第五条 处安全委员会领导全处安全管理工作。处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处长担任,为处安全责任人,对处安全工作负总责。
处安全委员会委员在处安全委员会主任领导下,按照行政工作划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各自所管辖的工作及区域安全管理的组织、监督、协调工作。
处安全委员会主任工作职责:
1、主持和领导总务处安全管理工作。
2、定期召开处安全委员会会议,听取安全委员会委员的安全工作报告。
3、部署安全建设及整改任务。
4、检查、监督各单位整改情况。
5、及时批复单位安全整改方案。
6、及时上报超越资金使用权限的安全建设和整改方案。
7、审查各单位安全员岗位设置,根据安全责任人的提名,聘各单位安全员。
第六条 所属单位安全责任人由单位党、政主官担任,全面负责所在单位安全工作,对所在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
所属单位安全责任人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
2、总结本单位安全情况,定期向安全委员会会议汇报情况。
3、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到达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4、负责制订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5、合理设置本单位的安全员岗位,确定安全员职责范围,对因安全员职责不清,造成安全检查留有死角而引发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支持安全员工作,审核安全员安全状况记录和月安全检查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
7、对安全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及工作情况进行考察,及时提请撤换责任心不强、业务技能不过硬的安全员。
8、按时上报由安全员提交的月安全检查报告副本,制订本单位安全整改方案,组织、落实整改,检查、监督整改情况,及时纠正整改偏差。
9、及时上报超越资金使用权限的安全整改方案,按批复要求完成整改任务。
第七条 安全员由单位安全责任人提名,所在单位办公会审查,处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聘任,任期一年;年底考核称职,可以续聘。
单位安全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单位人数的3%,应由有一定专业技术和实际安全工作经验的员工担任,已经承担安全责任的行政领导不再担任安全员。
第八条 安全员定期检查所在单位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或事故苗头,向所在单位安全责任人报告。
安全员工作职责:
1、按时向单位安全责任人提交月安全检查报告,对月安全检查报告内容负责。安全员填写月安全检查报告,各级领导不得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对月安全检查报告内容不有同意见时,可以在月安全检查报告中补充说明。
2、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出详细记录,制作月安全检查报告,于每月10日前向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报告。月安全检查报告经安全责任人签字后,复印件留存备查。
3、根据月安全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修订符合本单位需要的月安全检查报告,定时检查项目和内容。
4、及时发现并上报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重大安全隐患应即发现即上报,或边处置边上报。各类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未消除之前,应在月安全检查报告中重复上报,直至整改消除隐患为止。
5、监督并催促安全隐患整改过程,发现本单位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时,可及时越级直接报告处安全委员会主任。
第九条 超越处安全委员会主任审批权限的安全整改方案,在已上报学校等待批复期间,由此隐患引发的安全事故,免除安全委员会主任责任。
第十条 处安全委员会主任收到报告而未能及时批复单位安全整改方案时,由此隐患引发的安全事故,免除单位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在月安全检查报告中已经记明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事故,免除安全员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权利与义务、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总务处安全委员会按每月100元标准给每位安全员发放安全责任津贴。
安全员未报或未及时上报月安全检查报告,扣除当月津贴。安全员连续两个月未报月安全检查报告,撤销其安全员职务。
安全员因工作疏忽,应当查出的安全隐患,但未查出或未在月安全检查报告中记明,由此引发安全事故,视事故大小和损失程度,对安全员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以扣发津贴、补贴为主,最多不超过12个月津贴总额。
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超额完成安全指标,成为处安全达标先进单位,处安全委员会对单位和单位安全责任人以经济奖励,单位奖励额为安全员安全责任津贴之和的80%;单位安全责任人奖励额为安全员安全责任津贴之和的50%。
第十四条 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所在单位未完成年度安全工作指标,安全员不得享受当年安全责任津贴;安全员、单位安全责任人和单位不得评为当年先进。如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总务处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或组织修改补充,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