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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处工会活动组织制度(修正稿)
作者:总务处 工会活动组织制度        发布时间:2013-11-12        阅读量:

(经2012331日工会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总务处各级工会组织的活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好、用好、用活有限的工会经费,做到“用得合理,职工满意”,为工会建设服务,结合总务处工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务处工会活动的基本原则

普及常识,提高素质;积极维权,化解矛盾;丰富活动,关爱员工;踊跃参与,民主监督。

第三条 总务处工会活动的工作目标

通过积极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关心会员生活,慰问伤病会员,协助解决会员实际困难,向会员宣传工会知识,积极发展会员,扩大工会组织影响,树立工会组织良好形象,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总务处工会活动的范围

(一)关注与教职工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处内外大事,积极参与,民主监督;

(二)反映教职工的呼声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具体利益;

(三)化解各种矛盾,协调各方利益,维护职工团结,创建和谐后勤;

(四)积极开展适合教职工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活动,为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第五条 总务处工会活动的基本方式

(一)会员大会每年不少于一次,主要议题是向全体会员介绍当年的工作情况,布置下年度的工作,讨论和表决需要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校内、处内重大方针政策基本制度等。

(二)处工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

(三)全处会员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工会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 总务处工会活动项目的审批

全处范围活动和出省(市)活动,须经总务处工会委员会通过,同级党委审核,报上级工会批准。

小组范围的活动,由处工会主席批准。

校外市内活动,须经处工会主席同意,同级党委批准。

第七条 总务处工会活动经费的审批

(一)慰问会员活动经费开支,按照以下标准试行:

会员因伤病住院的300500/人次;会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病故的1000/人。

会员结婚,300/对。

会员(配偶)生育,300/胞胎。

会员达到退休年龄,组织批准正常退休的1000/人。

(二)节日慰问和员工生活困难补助,作为单项经费支出,由小组提出意见,处工会主席决定,同级党委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如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报处工会主席审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工会委员会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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