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有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及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标准及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
1.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2.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3.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国家规定及贷款银行、省助学中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学院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校学生处,学校学生处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1)同意学生贷款。(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3)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学院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学校学生处审批。
(五)学校学生处对《审批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六条 学校学生处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等。各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校学生处。
第七条 学校学生处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检查学生助学贷款的到账情况;将助学贷款用于缴纳贷款学生的学住费;若有贷款结余则返还至贷款学生账户。
第五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学生在正常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在校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校学生处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学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经办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六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一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天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等。学校学生处审查同意后,报省助学中心,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校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必须在学生出现学籍异动行为后3天内向学校学生处汇报, 学校学生处在知会贷款代理银行后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学院必须在学校学生处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的相应手续。
学院未征得学校学生处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院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处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十四条 各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学生身份信息、贷款信息、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校学生处。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学校学生处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八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两位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七条 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协调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借款学生可在每年1月-10月的10日前,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存入指定支付宝还款账户,贷款银行通过代理机构于当月20日从该账户中收取。提前偿还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九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十九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处将银行提供的违约学生名单转发相关学院,相关学院应尽一切可能通知违约学生及时还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约学生,将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经办银行对违约学生的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学生,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
2.经办银行将违约学生的违约行为载入全国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全国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3.上级有关部门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等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4.上级有关部门或经办银行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5.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