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校研字〔2017〕65号)有关规定,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18年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内容
本次遴选包括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已具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达到任职周期人员的考核认定,遴选及认定条件按照《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基本条件》(校研字〔2018〕43号,附件1)有关要求执行,高水平大学条件中规定的本校A类和B类人才免评认定(附件2),参加考核认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见附件3。
二、遴选原则
遵循“坚持标准、择优选聘、宁缺毋滥”的原则,从学校学科学位点建设的全局出发,通过新一轮的导师遴选,巩固和加强现有学位授权点、促进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优化、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三、遴选类型
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
四、遴选范围
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只接受我校直属单位(含直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及与我校开展医疗、教学、科研等合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申报,其中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只接受具备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含协同基地)资质的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的人员申报,且申报人员所从事的专业必须与本单位所具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相一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只接受具备能满足专业学位(含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医院管理方向))研究生培养实践训练实际需要条件的单位工作人员申报。其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医院管理方向)专业只限学校直属和非直属附属医院人员申报,公共卫生、工程、护理学、药学、中药学、应用心理学、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只限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和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等开展实质性合作单位人员申报。
五、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是我校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要求,从培养方案实际需要出发而设立的一种导师岗位。该类型导师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双导师或导师组的形式共同指导研究生,不具备独立招生资格,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阶段实践能力的指导,加强面向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的培养。
新增实践指导教师规模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际需求,按照遴选标准确定开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予以聘任。
六、遴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1、2018年10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和需参加考核认定的人员填写申请表及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8),并按申请表所填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后提交本单位(系所、教研室)研究生导师遴选相关负责人进行汇总初审。
2、2018年11月5日前,各单位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材料上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基础医学院教学办)。
3、2018年11月23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基本条件,组织新增博导任职资格答辩,审议新增、认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将评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提交学校学位办公室。
4、2018年12月10日前,学校学位办整理各分委员会上交的材料,完成导师遴选材料的形式审查。
5、2018年12月25日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新增、认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七、工作要求
1、申请人应认真了解有关政策,如实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新增(认定)表》及情况汇总表,并附齐有关证明材料(如论文、著作、学会任职聘书、下达的课题立项通知等)的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2份,并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2、非直属联合培养单位人员申请新增为研究生指导教师者,须出具本单位同意申报的公函,随同申报材料交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
3、提供的成果证明(论文、著作、课题)必须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4、破格申请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需在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上进行答辩。
5、为保证遴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需按遴选程序及时间安排及时将申报材料、汇总表(附件7、8,包括电子版)报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单位,分委员会将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联系人:邱钰晖;联系电话:61648190;邮箱:150115693@qq.com)
基础医学、生物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