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是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基委")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证,加速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在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中选拔并资助优秀研究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培养一批若干年后国家建设所需各行各业拔尖创新人才的留学项目。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项目")
包括"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含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项目和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
,"
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以及
其他国家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
第三条 我校
公派研究生项目的管理部门与职责分工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项目的统筹及协调管理,包括与上级职能部门对口联系、项目宣传、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指导和协助学生办理派出手续等;
研究生学院:负责
申请者
的资格审核、项目宣传、学籍管理等;
各培养单位:主要负责申请者的遴选推荐、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联系与监管等。
第二章 选拔与推荐
第四条 我校
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选拔和推荐
对象为在校全日制优秀研究生。
第五条 项目申请者需符合以下条件:热爱祖国,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学术水平、外语能力及其他条件达到留基委项目要求。
第六条
公派研究生项目的
申请时间以留基委和学校具体通知为准。
第七条 我校
公派研究生项目按照"个人申请,培养单位初审,学校复审,择优推荐"方式进行选拔。
第八条 申请者依照项目通知要求,填写
《南方医科大学国家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申请表》(附件1),
连同其他所需材料上报所在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对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将结果及申请材料报研究生学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复审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经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为申请者出具学校推荐意见,并向上级职能部门进行推荐。
第三章 派出与回国管理
第十条 申请者获留基委录取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向被录取人发放录取材料,指导并协助被录取人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
到达外方院校后一周内向国内报平安并
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培养单位。
第十二条
学生
在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保证国家尊严和利益不受损害;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研究生学院以及
培养单位
报告。
第十三条 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后,学生须按留基委规定的时间回国。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派出计划(包括派出时间、归国时间、留学院校等),需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国内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改派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培养单位、研究生学院同意,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留基委申报获准后方可执行,否则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派出学生工作,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对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进行指导跟进。
第十五条 学生按期回国后,应尽快回培养单位报到,依照有关协议规定提交《留学报告》,并继续完成学业(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的出国留学费用、在外期间的意外和健康保险等其他相关事宜依照留基委有关规定及具体项目协议条款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