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粤组通 [2008] 8号 《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我校党费收缴标准如下:
一、我校在职教职工党员的交纳党费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岗位津贴之和减所得税。
交纳党费比例为:党费基数(税后)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职务岗位津贴之和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
三、 临时聘用人员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5元。
四、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0.2元。
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