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标准

发布时间:2010-11-10 浏览次数: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粤组通 [2008] 8 《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我校党费收缴标准如下:

一、我校在职教职工党员的交纳党费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岗位津贴之和减所得税。

交纳党费比例为:党费基数(税后)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职务岗位津贴之和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     临时聘用人员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5元。

四、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0.2元。

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084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