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4日 浏览次数:

各二级单位:

根据《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指南

《“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及形式审查条件要求(附件2

二、申报资格要求

1. 申报本次“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且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注册时间为2024731日及以前。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51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原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简称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简称战略性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专项项目互不开展限项审查,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项目不开展限项审查;项目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的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含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同时,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的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含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的人员交流项目不计入上述限项总数范围。项目申报人可对照形式审查条件要求(附件2)进行限项自查。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512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合作双方应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或意向书。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内地及香港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9. 内地单位务必与香港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香港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内地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作为受聘于内地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的,不得再作为港方人员参与申报。

10.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三、具体申报方式

1.请项目申请人填写《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拟申请项目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并发送至学校科研院。

2.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58258:002025101316:00依托学校申报的,请10月9日前提交系统审核。

3.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5102016: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推荐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

4. 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5. 业务咨询电话及邮箱:010-58881151zlx1@istcc.cn


附件:

1.“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

2. 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拟申请项目信息登记表


科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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