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青年学者对广州历史文化研究的学术兴趣,培养新一代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广州历史文化研究优秀人才,鼓励国内、国际各高等院校和学术机构的博士研究生更多地利用《广州大典》开展博士学位论文研究与写作,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实施“《广州大典》与广州历史文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资助计划”,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州大典》是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广东省文化厅策划并组织研究编纂,旨在系统搜集整理和抢救保护广州文献典籍、传播广州历史文化的大型地方文献丛书。共收录文献3000余种,其底本大部分集中在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中山大学图书馆,其余分藏于海内外数十家图书馆等藏书机构,珍本众多。
《广州大典》收录的内容范围为:广州人士(含寓贤)著述、有关广州历史文化的著述及广州版丛书。所收文献下限为1911年,个别门类延至民国。收录的地域范围,包括清代中期广州府所辖南海、番禺、顺德、东莞、从化、龙门、增城、新会、香山、三水、新宁、新安、清远、花县,以及香港、澳门、佛冈、赤溪。
《广州大典》于2013年全部编纂完成并公开发行,全国各主要图书馆及海外知名图书馆均有收藏。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本计划资助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为以下研究领域:
1. 对《广州大典》收录文献开展的文献学研究;
2. 以《广州大典》为重要文献依据开展的学术研究;
3. 关于传统时期广州社会、历史、语言、文化等领域的研究。
第四条 本计划资助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为相关学科前沿,具有创新性和重要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
第五条 申请者须是海内外各高等院校及学术机构在学的博士研究生,资助范围是已通过开题的学位论文,除此以外的研究或论文恕不资助。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学位论文不能偏离开题报告,只能在开题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索和完善。
第七条 受资助论文须在自签订资助协议时起三年内完成。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博士生与导师联合申请,并有两位同行专家推荐。
博士生与导师联合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广州大典>与广州历史文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资助计划申请表》,并附论文开题报告和专家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导师提交推荐书,介绍博士生学位论文研究进展情况以及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介绍该博士生学位论文研究的学术前景。
师生所在单位提交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广州大典》与广州历史文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资助申请每年受理一次,每次受理的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
第四章 评审及检查
第十条 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所有申请进行评审,并于当年4月1日以前在“中国广州网”(www.guangzhou.gov.cn)和“广州社科网”(www.gzsk.org.cn)公布遴选结果,并分别书面通知所有的申请人。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结题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装订
2. 博士学位论文电子版;
3.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4. 申请人正式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的复印件1份。
第十二条 鼓励优秀的阶段性成果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广州大典研究》上刊发。
第十三条 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将予以资助出版。
第十四条 受资助者在发表或刊登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文章时,需注明“《广州大典》与广州历史文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资助专项”字样;正式刊发后需向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提供学位论文的电子版及发表刊物复印件。
第十五条 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有权对资助论文撰写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对违反本章程的申请者,将视情况酌减或终止资助;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违反规定或有其它原因不能完成学位论文的申请者(中途变更学位论文题目及时通知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并获得同意的除外),将取消第二次资助经费。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被终止项目的,将追缴全部资助款项,违反法律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本计划对每篇博士学位论文的资助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对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重大学术积累价值,需进行较长期研究工作的课题,经专家委员会个案讨论批准,资助额度可适当调升。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分两期拨付。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确定资助项目后,与受资助者签订《广州大典>与广州历史文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资助协议书》,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50%;待受资助者完成论文答辩并取得博士学位,经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核审后,再拨付余下的50%经费。
第十八条 本计划的资助经费用
第十九条 对中国大陆的受资助者,资助经费划拨至导师名下,实行导师负责制,按所在单位科研经费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对海外的受资助者,资助经费拨付至所在大学或学术机构财务部门。受资助者所在大学或学术机构的财务部门开具正式的收款凭据,根据该大学或学术机构的财务规定,对该项经费进行管理。并在项目结项时,向资助方提交正式财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附件
注:
请各单位于
联系人:许宏,联系电话:789171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