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南方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方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不多于35人的单数,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专门委员会应在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由学校各职能部门组建,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委员数量根据承担工作任务性质视需要确定。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可兼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同一人最多在2个专门委员会中兼任委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一般包括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委员会章程承担学校教学指导、学位评定、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决议后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知会校学术委员会成员。若1/3以上成员对决议有异议,校学术委员会需针对该决议举行复议会,不可出席者将本人意见提前书面告知主任委员。
第九条 各实体办学院、医院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院系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委员由相关单位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原则上学校、职能部门及实体办学院(医院)党政正职不担任主任委员。各学术分委员会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9人,且应为单数。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
(四)年龄≤65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候选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考虑优先推荐:
(一)担任国家级、省级的重要学会任职(如省级学术组织主任委员或国家级副主任委员以上任职);
(二)获得国家级学术荣誉或称号的人员(如国家教学名师等);
(三)5年来在本领域国际权威期刊发表研究论文者;
(四)获得教学、科研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十二条 学校将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正高人员单位分布数量情况合理确定校学术委员会候选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按照各实体办学院(医院)民主推荐初步获选人,学校办公会推荐审定正式候选人员,上一届学术委员会民主差额选举等程序,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具体选举和产生实施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如本人同意,不受年龄限制,自然成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等额选举产生;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由校长提名设立荣誉主任委员。具体产生实施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调离学校、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连续3次以上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每一届学术委员会差额选举落选候选人为该届学术委员会的候补委员。届内学术委员会成员数量由于上述第十五条原因发生变更时,学术委员会应按照学术委员会组成原则,优先从候补委员中选举增补新的委员,以保持每一届委员数量的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学院(医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单位为学校科技处;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设置在学校机关相关职能处室;学术分委员秘书单位由各相关单位安排。各秘书单位负责处理相应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各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医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各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各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本单位的学科发展现状,审议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为学科建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讨论、推荐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三)国家和地方重要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推荐;
(四)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基金,科研资助计划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推荐;
(五)讨论、审议学院(医院)委托咨询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在每一新学期的第三个星期三召开学期工作例会,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有关工作和审议其它工作,其它时间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后组织召开,对于不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会议形式可以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征求委员意见。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在秘书处备案,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部分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如校学生会主席、校团委书记等。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事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前4个工作日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定。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建立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准及考核方法,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