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7日 浏览次数: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1、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广州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总目标,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大力推进应用决策研究,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加快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以规划课题研究带动学科建设,促进科研人才的成长,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为实施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供思想保证、理论服务和智力支持。规划课题的管理工作,要有利于坚持社会科学研究的正确方向,有利于遵循社会科学研究规律,有利于调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多出精品力作,并逐步形成具有鲜明广州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系。
  3、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的设计,根据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结合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选择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影响改革和发展全局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充分反映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研究新的高度、具有开拓性的前沿问题等带有综合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按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分参考和自选)、青年课题和立项不资助课题等部分提出。具体的研究课题由申请人在课题指南规定的领域、范围内自行设计。
  4、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指南,审批课题资助经费,日常办事机构是广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5、本办法管理课题范围,主要是列入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的委托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参考选题和自选课题)、青年课题、立项不资助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
  6、除了少数有关部门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不宜公开招标的课题等定向委托课题由广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广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之外,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均面向广州地区,公开接受有条件进行研究的单位、个人申请,通过专家评议,公平竞争,择优立项,报广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一章  选题与申请

  7、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按年度发布课题指南。申报重点课题、参考选题,应在指南提出的选题范围内设计、确定;申报自选课题、青年课题、立项不资助课题可以不受课题指南范围限制,但要符合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确有实用价值与学术价值。
  8、委托课题,由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少数有关部门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或不宜公开招标的课题,需经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
  9、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自课题指南公布之日起接受申请,受理期限以课题指南公布的期限为准。
  10、规划课题的申报者需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否则,须有两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青年课题的申报者和主要参加者的年龄不得超过35岁。
  11、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应是课题研究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并承担该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每次只限申报一项规划资助课题。承担市规划资助课题未按原计划时间完成者,必须待完成后方可申报新的规划课题。由于主观原因被撤销课题或者课题最终成果鉴定未获通过的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能申报新的规划课题。
  12、申报者需向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索取课题指南和有关资料,也可在广州社科
网(www.gzsk.org.cn)上查询下载。根据指南要求设计课题,按《申请书》提出的规定,认真填报。所在单位对《申请书》要严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在截止日期之前将《申请书》等申报材料集中报送市规划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章  评议与审批

  13、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然后根据可用于资助各类课题研究的经费,提出各学科可立项数额和不同层次资助金额,组织学科组的专家,采取集中匿名评审(初评)与会议评审(复评)相结合的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14、初评应按以下要求评审课题申请:(1)符合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研究重点和范围;(2)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3)课题研究论证充分,切实可行;(4)主要负责人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5)经费预算合理;(6)预期成果社会效益良好。
  15、初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按规定将有关匿名申报材料送5名学科评审小组的同行专家评审。规划办收回评审材料后,统一计算平均分,按学科立项限额数2倍,选取得分高者送各学科评审小组进行复评。
  16、各学科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会议复评,对申报材料提出的课题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承担者的能力、承担课题信誉可信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项指标,给予综合评价,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得学科评审组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有评审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的课题方能立项。同时,学科评审组对已通过的课题,提出资助类别和资助经费数额的建议。
   17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对各学科评审组通过的各类课题和课题资助经费数额进行汇总,综合平衡,报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正式公布。
   18
、课题评审中涉及学科评审组成员、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工作人员申请的课题时,本人应予回避。匿名评审和会议评审期间,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查询或泄露评审专家及相关材料和评审工作情况。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不同,予以批评、通报,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19、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资助,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参考选题、自选课题)、青年课题和委托课题等类别。
  20、经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的立项课题,课题主要负责人应与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签订立项协议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在1个月内将协议书和资助经费使用计划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逾期不报,作自动取消课题资助经费处理。
  21、各类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下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下达、检查各类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经费由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代管,由课题主要负责人负责分配使用、审定,并接受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课题只有1人承担者,资助经费的使用应由所在单位科研部门(或分管科研的)负责人审批。
  22、各类立项课题视研究工作的需要,可分为中长期课题和短期课题。中长期课题的资助经费分三次下达,分别为资助经费总额的40%30%30%;短期课题的资助经费分两次下达,分别为资助经费总额的50%50%。中长期和短期课题的最后一期资助经费作为预留经费,在成果完成并经鉴定合格后拨付,鉴定不合格者,不予拨付。
  23、各类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1)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搜集、复印和文具纸张购买费用;(2)必要的调研差旅费、交通费;(3)与课题有关的小型研讨会议费;(4)计算机使用费、录入费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信息查询的上网费和软件设计费等; (5)重大课题成果的出版印刷费;不宜公开出版、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6)可在预留经费计划内,提取10%左右作为奖励经费,待课题鉴定合格后,发给课题组成员;(7)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8) 经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的、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费用。
  24、课题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把资助经费挪作他用。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对资助经费要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的财务审查。
  25、经费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在课题按质按时完成的前提下,经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后,结余经费的50%按贡献大小奖励课题组成员,50%留给所在单位作科研经费使用,该课题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
  26、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项的课题和无故或因故终止课题研究的,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可停止拨款或追回已拨出的余款;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超出本办法第24条规定使用范围、挪用课题资助经费者,应由课题主要承担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和偿还该项经费。

第四章  课题管理

  27、正式公布的各类规划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征得课题主要负责人同意,双方签订《课题协议书》。
  28、少数有关部门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承担单位,组织课题组。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指定工作人员与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牵头单位)科研组织部门,共同负责课题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课题的完成。
  29、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结合,统一要求,分级管理。市社科规划办和立项课题的所在单位共同对立项课题承担管理职责。市社科规划办要了解和掌握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单位立项的各类规划课题研究提供服务、对资助经费使用实行监督和管理、组织成果的推介等工作。市规划办公室和有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以多出精品力作为目标,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课题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30、对中长期课题实行中期评估制度,课题主要负责人于每年12月向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报送课题研究进度、阶段性成果、资助经费使用情况。逾期不报,缓拨下期资助经费;拒报者则停拨资助经费。
  31、各类课题的主要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原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计划和预定的完成时间不可随意改变。确需更换或改变者,须由课题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由新的课题负责人主持该课题研究或按新的计划、方向进行研究。否则,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将取消该课题立项,收回资助经费。课题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课题。
  32、各类课题,如无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均须按研究计划规定时间完成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并进行结项。否则,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将通报批评或缓拨、停拨资助经费。

第五章  成果管理

  33、各类课题完成后,课题主要负责人应向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提出结项申请。填写鉴定结项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市规划办公室报送有关结项材料。结项材料包括申请表1份、成果简介3份、最终成果一式5份、资助经费使用开支情况说明1份。
  34、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与原申报表的要求一致。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最终成果形式,不予办理结项。
  35、重点课题的最终成果,采取会议评审鉴定的形式进行验收。评审鉴定会议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和主持,项目主要负责人要对课题的最终成果进行陈述和答辩。参加鉴定会议的评审专家一般为5人。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鉴定会议的人数不得超过出席鉴定会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6、一般课题(参考选题、自选课题)、青年课题、委托课题、立项不资助课题由市规划办公室将最终成果送相关学科的评审专家进行匿名鉴定,汇总意见,确定该成果是否合格。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本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市规划办公室将定期向课题组及所在单位公布规划课题的鉴定结果。
  37、最终成果的鉴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鉴定合格者,由市规划办公室发给《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鉴定不合格者,课题组可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者,作撤项处理,课题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能申报新的规划课题。
  38、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一般要在鉴定验收合格后,才能出版。
  39、各类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出版,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著作、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该法的《实施条例》确定。
  40、通过鉴定的各类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不论是公开出版或内部选用,均要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一五规划资助课题
  41、为进一步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使各类课题研究成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服务,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的研究成果。
  42、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将把所有结项课题的材料汇总,逐个归档立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章  附则

  4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45、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