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育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粤教研院函〔2013〕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育研究课题
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凝聚全省教育研究力量开展教育战略研究、政策研究、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设立面向全省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的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育研究课题。现将《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育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以支持。
广东省教育研究院
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育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推动教育科学发展,为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走出一条具有广东特色的教育发展路子作贡献,设立面向全省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的广东省教育研究院(简称“省教研院”)教育研究课题。
第二条 为实现省教研院教育研究课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省教研院负责制定并发布教育研究课题规划和课题指南,对全省申报的课题组织评审。
第四条 教育研究课题主要侧重教育战略研究、教育政策研究、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管理研究,以及非基础教育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重要研究,涵盖基础教育(代号A)、职业教育(代号B)、高等教育(代号C)、民办教育(代号D)、继续教育(代号E)研究。各级各类教育研究课题分重点课题(代号a)和一般课题(代号b)。课题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
第五条 教育研究课题面向全省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省教研院除外)。凡符合相关条件者均可申报。
(一)课题申请人即课题主持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人需要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推荐。重点课题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请人此前负责的省教研院教育研究课题已经通过结题。
(三)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项课题。
(四)每个课题一般设一名课题主持人。课题主持人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必须申报批准。
第六条 教育研究课题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育研究课题申报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要求审查并签署意见,盖章后统一报送省教研院。
第七条 教育研究课题经费,由申请人自筹,申报单位应当给予支持。经费额度根据项目需要确定,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经费管理。
第八条 省教研院组织课题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由省教研院学术委员会和相应领域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建议立项。对拟立项课题,评审专家须写出书面意见。批准立项的课题按照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立项,由省教研院发出立项通知书。
立项课题编号为“GDJY—年份—归属领域—课题类型和排序号”,如2013年高等教育类重点课题第11项,编号为“GDJY-2013-C-a
第三章 课题开题与中期检查
第九条 教育研究课题实行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制度。
第十条 实行开题报告制度。课题主持人负责组织开题,并向省教研院提交签署专家意见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以及专家意见作为结题的重要材料之一。
第十一条 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研究的进度、阶段性成果等情况。重点课题的中期检查由省教研院组织。一般课题的中期检查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组织,省教研院抽查。
第十二条 课题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内容。凡变更课题主持人、课题组成员、课题名称、研究内容、课题管理单位、最终成果形式等,课题主持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部门同意,报省教研院审批。
第四章 结题
第十三条 教育研究课题实行结题评审制度。
第十四条 结题的申请与受理。课题主持人填写《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育研究课题结题申请书》,向所在单位提出结题鉴定申请。主持人所在单位同意结题后,在申请书上加具意见、盖章,并组织结题评审。
第十五条 结题的组织。
(一)每个课题的结题评审专家为3-5人。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结题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三分之一。
(二)结题方式分为通讯结题和会议结题两种。一般课题原则上可以通讯结题,重点课题必须会议结题。
(三)课题组提供的结题材料,应包括结题申请书、研究主报告、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及课题立项通知书复印件、开题报告书以及专家组意见、中期检查报告等。上述材料应在结题会前两个星期提交给评审专家审阅。
(四)评审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结题意见。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
(一)对所属应结题课题按要求组织完结题后,所在单位负责部门要统一将各课题结题申请书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及鉴定材料一套上报省教研院。
(二)省教研院办公室对各课题结题材料及结题程序、结题意见予以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并报省教研院学术委员会审批。
(三)对通过审批的课题由省教研院颁发《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育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四)对未能通过审核与审批的课题不予颁发结题证书,一
般要求改进研究,延期结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销课题处理:(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3)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的;(5)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被撤销课题的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省教研院教育研究课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教育研究课题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邀请省教研院有关机构、有关人员参加课题研究。省教研院有关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研究,主要发挥思想理论和方式方法指导作用、前瞻性创新和质量水平把关作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教研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