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教育学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统一,依照党内法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37种: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
(2)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3)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4)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5)发布、播出、刊登、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6)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7)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8)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9)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10)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
(11)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12)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13)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
(14)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15)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16)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17)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
(18)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
(19)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以及其他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
(20)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1)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
(22)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23)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4)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25)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
(26)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27)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款)
(28)信仰宗教或者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
(29)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30)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31)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32)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33)故意为他人申请政治避难、违纪后外逃,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34)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
(35)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36)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
(37)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