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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4-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学院、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顺德校区管委会:
  《南方医科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附件1:南方医科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审批表.docx     

                     附件2:南方医科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doc     

                     附件3:南方医科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协议书(范本).docx

             
                                                南方医科大学
                                               2020年4月1日
                (联系人:张根水,黄粤锋,联系电话:61648020,61648460)

 


南方医科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以学校整体发展或本单位在教学、科研和医疗等方面的需求为导向,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资源,募集资金。
  第三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社会捐赠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社会捐赠应坚持互相尊重、平等自愿,确保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相统一;
  3.社会捐赠应具有完整的管理办法或使用规范,学校应合理、规范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资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是在广东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慈善组织。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五条 校基金会的任务是:按照校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其主要职责是:
1.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2.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3.审核、办理学校及下属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
  4.拟定捐赠管理、资金使用等规章制度,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5.跟踪了解社会捐赠的到位情况,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7.组织实施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使用、评估等审批工作;
  8.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10.收集整理捐赠信息,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六条 校友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校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以下有关接受社会捐赠的主要行政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订学校开拓办学资源筹措渠道的规划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2.广泛联络校友、海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联系工作。建立信息库和数据中心,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服务;
  3.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并负责监督有关项目的具体实施;
  4.对学校利用社会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5.对校基金会募集资金的运作进行管理,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6.指导和协助各单位开展各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
  7.安排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代表的来访;
  8.具体负责校基金会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均可申请在校基金会下设立专项基金,经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并报校长同意后设立,同时建立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

 

第三章  捐赠流程


  第八条 申请捐赠的个人或团体与校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南方医科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审批表》,接受有关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审核。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各单位或个人应将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及时向校友办公室登记备案,对于重大捐赠项目由校基金会出面配合进行洽谈。
  第九条 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后,与捐赠方共同商议拟定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由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学校审批通过后,由校基金会代表学校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以“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十一条 校基金会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所有捐赠款项一律入“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用账户,并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捐赠款项的入账必须遵守民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校基金会代表学校出具有关收据及接收证明。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南方医科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受赠单位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登记,并将登记使用情况报校基金会备案。以南方医科大学为捐赠对象和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由学校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下属各单位在争取和募集社会捐赠过程中,应提前与校基金会取得联系,严格按照上述捐赠流程办理。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相关捐赠款物接受与使用可由校长审批,同时报应急领导小组,并在后续校长办公会作情况通报。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五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非限定性基金统一纳入学校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有利于学校长期发展的项目,由校基金会理事会根据校基金会章程及学校发展需求支出使用;限定性基金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书使用。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基金(指各学院、附属医院等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单位的基金)。
  第十六条 设立留本基金,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七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主要用于提高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能力、办学条件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实验室、基础设施等建设,设立奖励金、助学金、奖教金、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支持疫情防控等。
  第十八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南方医科大学”(或南方医科大学下属单位)、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视捐赠方意愿)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南方医科大学XXX科技创新奖学金”、“南方医科大学XXX集团助学金”等。
  第十九条 除奖励金、助学金外,以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捐赠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项基金应充分体现捐赠者捐赠意愿,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二十一条 基金(包括奖教金、奖学金)必须具备详细的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发放工作,由基金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奖教金和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事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项基金资助、使用项目的申报、评审和使用工作,由校基金会会同该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或实施单位等,按照基金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校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学校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六条 各项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由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实施单位向校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六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项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该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申请,报校基金会审核。
  第二十八条 基金终止前,必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剩余财产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校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  捐赠鸣谢


  第三十条 校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大额捐资可根据捐赠方意愿举办捐赠仪式。
  第三十一条 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备案存档,并定期发布在校基金会网站及校基金会有关出版物上。
  第三十二条 校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以南方医科大学名义接受捐赠工作须由校基金会归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不得擅自分配或使用捐赠物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基金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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