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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21-06-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和《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坚持服务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正确处理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投资运作和当期使用的关系;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基金会财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依法多渠道募集资金,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合法、安全、有效地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四条 基金会的全称: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440000MJK8502891,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资助学术研究、教学研究及学生创新创业;资助改善教学设施设备。基金会签订的各类协议、开具的捐赠发票和核报的票据抬头等应以此为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实行学校党委和基金会理事会双重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基金会的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需经理事会研究决策,报大学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实施;理事长领导基金会财务工作,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并授权秘书处具体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及财务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机构挂靠财务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按照《南方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会的收支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基金会根据学校及基金会事业发展的计划、任务、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对于基金会收入支出的相关规定,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合法合规、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条 基金会收入预算实行归口管理。

基金会的捐赠、投资、服务活动和其他收入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和执行。秘书处应按基金用途和资金来源实施捐赠收入的预算管理;按照设立的基金项目实行捐赠收入预算的项目管理;按照捐赠者分类实行捐赠收入预算的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重点加强对支出预算的管理。支出预算分为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和基金会运转管理经费预算。

资助项目经费按资助项目进行细化预算。基金会应配合学校做好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计划,筛选好基金会资助项目。对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性质、建设工作急需开展、学校难以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列入基金会计划资助项目。基金会应根据可用于资助经费的资金总量,结合资助项目的年度资金需求核定资助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基金会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限定性基金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使用单位向基金会提出年度支出预算;非限定性基金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应当坚持“先立项,后预算”,基金会理事会应在申报的资助项目中确定同意资助的项目及金额,资助项目管理实施单位负责向基金会申报年度资助经费预算。

基金会运转管理经费预算实行归口管理。基金会筹资费用、管理费用和投资活动支出预算由秘书处申报和执行;基金会服务活动支出预算由基金会提供服务活动的单位申报和执行;其他费用由经费需求部门申报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会秘书处将各单位申报的收支预算汇总后形成基金会年度预算建议方案送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理事会采取表决形式通过后交学校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基金会预算一经理事会通过和学校办公会同意,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入预算调整后,应按规定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自主项目年度预算绩效评价。受益单位或学校职能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项目成果,进行绩效自评,并填写自评报告报基金会秘书处。秘书处根据情况组织绩效评价检查,并根据绩效情况提出调整下年度资助项目预算方案。

第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时会计年度内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基金会运营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

基金会应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基金会年度决算结算情况。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收入按来源性质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提供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按是否存在使用限定区分为限定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基金会投资收益、提供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七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等。

第十八条 捐赠收入的管理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并根据捐赠协议规定实行专项管理。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开具财政捐赠票据。

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定入账价值。对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办理捐赠收入的入账确认手续。收入确定时,秘书处应填写收入确认单,提交捐赠协议和其他相关收入确认凭据。

第十九条 投资收益的管理。

基金会对外投资须先由基金会秘书处对投资项目进行收益和风险等可行性论证,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才能进行对外投资,重大投资(50万元以上)报校办公会同意后执行。

基金会对外投资须与接受投资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投资收益的获取方式。

基金会应根据对外投资类型建立投资项目管理机制,落实投资收益的收缴责任,建立投资收益预算完成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加强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管理。

基金会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应合理收取服务收入并开具税务发票。

基金会应加强对处置资产等其他收入的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资助项目支出、服务活动支出、投资活动支出。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宣传资料设计、印刷及其他与募款或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支出统一纳入预算管理。所有支出都须先申报预算,预算同意后方可支出。

年度中新增的定向捐赠收入项目,如需在当年基金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安排拨付,由受益人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范围编制追加预算,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同意后先拨付,并提交下一次基金会理事会予以追认。

除以上支出的其他支出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预算后才能安排支出。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经费的拨付及使用管理

资助给学校及学校二级单位使用的资助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转账划拨支付,由基金会财务根据项目预算将资助经费按期从基金会账户划拨至学校账户,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负责管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除上述资助之外的其他资助项目经费,由经费受益人或单位填报保障单据,由基金会财务根据协议办理银行划拨支付。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建立支出分级分类审批制度。

(一) 管理费、筹资费用等

1、单项支出0.5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

2、单项支出0.5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

3、单项支出5万元(含)以上提交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报大学主要领导审批。

(二)资助项目支出

资助项目由捐赠人、受益单位(人)、基金会秘书处按预算方案提出申请,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1、5万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

2、5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理事会审核,并报大学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章 资金运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资金运作遵循合法、安全、有效、保值增值的原则,坚持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原则。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可运用于资金运作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运作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为保持资金的流动性,对外投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会总资产的20%。投资收益必须全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拟定资金年度运作计划,报基金会理事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执行。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

(一)根据资金年度运作计划,本着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安排银行定、活期存款;

(二)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秘书处经学校同意后理事会可在授权范围内安排运作;

(三)投资其他存在一定风险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每次投资和运作(每个投资项目和每笔支出)均须由理事会审核批准,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不得为外单位或任何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基金会资产分为流动性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的使用登记入账管理,建立实物资产的出入库制度。秘书处是实物捐赠的交接管理部门,接受捐赠时,基金会应核验实物清单,应派专人与捐赠方、受益人办理实物交接手续。由基金会转入学校的实物捐赠及受益方根据协议约定使用捐赠款购买的资产均属于捐赠性质的资产,使用部门需填写《南方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接受单》,经基金会审核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造册,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基金会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采购和卡片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的管理。

基金会应建立对外投资项目登记管理制度,应确定每项对外投资的项目负责人,应分项核算对外投资收益,应建立对外投资的止损机制。

基金会应重视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各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办理无形资产的登记入账,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基金会。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对暂收款和应付款等短期负债的管理。

基金会应当及时确认捐赠收入,避免捐赠款项长期挂账。基金会秘书处应督促捐赠者、受益人和基金会及时签订捐赠协议,捐赠款到账后应尽快到基金会财务部办理入账手续。

基金会应当及时支付员工工资,按时缴交税款。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应加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管理。基金会实行借款审批制度,基金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任何借款都须有基金会秘书处提出借款方案,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

第九章  财务监督管理及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当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应当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严格遵照捐赠者的合理意愿使用资金,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和检查。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基金会有权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者及理事会裁决。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者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核算和运作按照《章程》和相关会计、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接受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条 基金会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并将年度财务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需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信息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并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秘书处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财务制度经2021年5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基金会理事会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财务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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