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其中对于结余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但目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暂无相应的新管理办法发布,所以目前仍将按基金委现行管理办法对结余资金进行管理,如基金委有新政策发布,届时学校将根据新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根据基金委现行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号)第五条规定,“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为做好相应工作,现将学校安排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余资金收回范围
1.2018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2019年度准予结题的项目。
2.收回资金范围是指截至2021年10月25日仍未使用的2018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年度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不在此次收回范围。)。
二、结余资金收回要求
1.各附属医院需在2021年10月25日前冻结相关账户(见附件1),及时清理账目,确认实际支出,厘清结余资金情况;校本部各学院项目由各相关单位配合科研院与财务处整理资金账目。
2.填写“2018年度国自然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登记表”(见附件2),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2018年度国自然结题项目应退结余资金公函”(见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1年10月25日前将两份材料纸质版报送至学校科研院216,并将电子版(名称:二级单位名称+2018年度国自然结题项目结余资金材料)发送至邮箱:huyoukun@smu.edu.cn。
3.学校将按照基金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对回收经费统筹,用于学校基础研究。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将本单位所有的2018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纳入清理范围,组织协调,按时、真实、准确、全面报送数据,及时按实际结余数退还。
2.“应退结余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
3.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报的“应退结余数”退回结余资金。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清缴金额不足等情况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责任到人。
4.有经费外拨的项目,若合作研究单位不是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先将结余资金退还至我校,由我校合并申报并上缴。
附件:1. 2018年度国自然结题项目清单
2. 2018年度国自然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登记表
3. 2018年度国自然结题项目应退结余资金公函
科研院
2021年9月24日
(联系人:胡友坤,电话:6164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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