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特别是广东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及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规范和加强我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完善我省普通高校社科研究管理制度,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参照《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全省普通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重点研究项目指南;
2、 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组织并指导省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4、管理项目经费;
5、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四条 省教育厅科研处建立全省高校社科研究专家库,采取随机遴选专家的办法,聘请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其职责是:
1、对我省高校有关学科研究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各学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和资助建议;
3、参与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4、其它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普通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本校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负责项目过程管理、结项工作以及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并协助省教育厅科研处做好项目的评审和成果鉴定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类别包括:(1)创新团队项目;(2)重点项目;(3)一般项目;(4)青年项目;(5)专项任务项目;(6)基地重大项目;(7)后期资助项目。以上各类项目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关于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由省教育厅科研处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规定。基地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文。
第七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申请者必须是我省高校的在编在岗教研人员。其中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副高(含)以上的专业职称,否则,需有两名相同专业的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规划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中级(含)以上的专业职称;青年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年龄限39(含39)周岁以下,课题组成员的年龄一律不得超过39周岁。
2、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且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提倡并鼓励吸收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参加项目研究。应用性、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项目研究。
4、未完成成国家、省部级、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者不得申请新项目。被撤销项目或项目成果鉴定未获通过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5、每位申请者当年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国家、省部、市级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
6、专项任务项目申报时必须有校外有关单位(非主管部门)的委托研究及学校财务部门开具的银行进账单或进帐发票。
第八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的起止时间,除极少数基础研究课题外,成果形式为专著的一般不超过3年,成果形式为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的一般为1-2年。
第九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为省财政厅设立的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为提高资金效益,规范专项资金管理,除填写《项目申请书》,还应填写《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第十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学校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按教育厅申报通知要求办理相关的申报手续。
申请者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报课题的意义、课题负责人及成员的学术水平、完成该课题的条件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交由各学科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了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采取通讯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1、专家评审会议以学科组为单位进行,每个学科组的专家不少于5人。在专家库随机遴选专家,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一单位同一学科的专家一般不超过1人,并且不能为被评项目的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确定拟立项名单和资助经费金额。
3、所有参加专家评审会的人员在省教育厅公布的评审结果之前严格保密,不泄露任何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列入中长期或五年规划目标的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课题,特别是研究我省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实践问题。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可行。
3、申请者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预期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和推广价值。
5、申请者有完成任务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6、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省教育厅审核后正式批准下达并在网上公布。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省教育厅科研处,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省教育厅科研处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经费为全额资助。
第十七条 由教育厅提供资助经费的一般和青年项目,经费由省教育厅基财处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重点项目拨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拨款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总额的1/2;剩余经费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后下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等费用。
2、调研费:指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费用;项目经费用于境外调研时须另行报批。
3、文具及论文发表费: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4、仪器设备费:指个人计算机(含消耗材料)、收集资料所需的数码相机、扫描仪等。
5、通讯费:指用固定电话费、移动通讯费、网络使用费等。
6、印刷费:包括调研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以及供评审、鉴定结项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
7、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8、劳务费:包括会议支付的专家咨询费、鉴定评审费、以及聘用人员的劳务支出等,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9、项目管理费:高等学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并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课题研究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年终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条 因故撤销的项目,除停止拨款以外,项目所在学校科研研究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追回经费,作为本单位社科研究发展经费。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在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重点项目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科研处组织或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其它各类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研究起止时间自行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科研处将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基财处的安排,对实施中的项目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项目依托学校根据项目资金支出情况填写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重点项目需进行中期检查,具体要求见中检通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已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及其评价;
3、项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内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
l、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改变项目名称;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5、延期或多次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6、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7、撤销项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科研处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可做出撤项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4、逾期不递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教育厅将对撤销的项目上网公布。
第七章 结项和成果验收、推广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三个月内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审批表》,最终研究成果应与申报项目时《项目申请评审书》的内容和成果形式一致。
规划项目、青年项目、专项任务项目的最终成果,如著作类成果已出版、论文类成果在CSSCI刊物上正式发表、研究报告类成果有使用单位的采纳证明,可以免鉴定,仍需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审批表》,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报送省教育厅科研处。否则,由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应具有正高职称,专家人数为5人,本单位的鉴定专家不能超过1人。专家组组长不得由本单位专家担任。鉴定结论及相关成果报送教育厅。
省级和重点项目的最终鉴定由教育厅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须报送《终结报告书》及最终成果一式五份。其它各类项目须报送《终结报告书》及最终成果、专家鉴定意见一式2 份。同时,各类项目均须登录教育厅科研管理系统填写《终结报告书》。书面材料由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送教育厅科研处。
省教育厅科研处随时受理各类项目的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最终项目成果出版或发表时须注明“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称)字样,否则,不予承认结项。教育厅科研处将鉴定结项情况定期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宣传工作。加大优秀项目成果转化力度,大力推进成果转化和应用。
1、各类教育厅项目结项时,均须同时撰写3000—5000字左右关于本课题的理论创新、观点创新、方法创新、新资料挖掘收集,以及得出的重要结论、重要对策的报告,经依托学校审核后报送教育厅。教育厅除择优选报中央有关部门外,或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以利于研究成果的利用和使用。
2、鼓励教育厅项目成果向教材和教学转化,向社会宣传与普及,向为政府和企业咨询服务转化,向文化产业转化。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设立科研成果转化奖,在项目基金中预留一定比例经费作为成果转化基金。
3、鼓励科研项目向“产学研”一体化的方向迈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解释。原1996年印发的《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