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教育学习】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8日 浏览次数:

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群众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规则,依照党内法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以下9种

 

  

(1)在扶贫领域或者其他方面,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以及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2)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3)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4)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5)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6)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7)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8)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九条)


(9)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