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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10-27 14:30:05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以及教育部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报到截止日前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延期报到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者,延期报到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周。未经批准未按时报到或虽经批准延期报到超过1周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家规定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在报到截止日前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应征入伍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办公室组织相关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入学。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注册工作由各学院负责,每学期开学第1周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学费和住宿费缴费凭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凭相关材料办理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6周(含注册时间)。(41号令12条。定6周,与后面退学条件呼应)

未注册的学生不能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注册生的相应权利。

第九条 学院每学期开课2周内分别向教务处、学生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未注册和暂缓注册学生的名单及原因。


第三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十条 学校在各专业的培养方案中规定各专业的基本学制,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留级、结业后返校重修时间等,不含大学生士兵服兵役时间),全日制本科学生为主修专业基本学制加3年,全日制专科学生为主修专业基本学制加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再延长1年。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类型与性质

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公共选修课、实践教学,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程、选修课程(限选、任选)。学校面向所有本专科专业学生开设公共选修课程(任选)。

必修课程是指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选择修读。

第十三条 课程学分

原则上理论课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32学时计1学分,学分最小计算单位为0.5,课程总学分为0.5的倍数。

集中安排的实践环节按每1周计1学分,分散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折合成周数后计算学分。

第十四条 学分修读基本要求

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教学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培养方案予以明确。

公共选修课学分要求。四年制学生必须修满16学分,五年制学生必须修满18学分。其中,选修体育类课程学分不能超过4学分;选修美育类课程不少于2学分;文、管、法、经济类学生至少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2学分和生命科学类课程4学分,其他专业的学生选修人文社科类课程不少于6学分。学生不得选修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重复的课程。学生重复选修同一门公共选修课,按最高成绩计算学分。

创新学分要求。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获得的创新学分不少于4学分,其评定标准按《南方医科大学创新学分实施细则》执行。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其他高校课程、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专业学院审定、学校备案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辅修/双学士学位工作按《南方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对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未能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仍可回校修读完成辅修专业学分。

第十六条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一)成绩绩点

百分制成绩折算绩点公式为“(成绩-50)/10”,保留小数点2位。

五级制成绩绩点:优秀(A)折合4.5绩点,良好(B)折合3.5绩点,中等(C)折合2.5绩点,及格(D)折合1.5绩点,不及格(E)的绩点为0。

二级制成绩绩点:合格折合绩点为3.5,不合格折合绩点为0。

(二)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即课程成绩绩点乘以课程学分。

时段学分绩点:即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

总学分绩点:即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

(三)平均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某阶段修读的所有课程成绩与学分的乘积之和,除以同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即为该阶段的平均学分绩,计算时不包括公共选修课。

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课程学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某阶段修读的所有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即为该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时不包括公共选修课。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四)标准GPA

标准GPA为四分制(满分4分。平均学分绩点为五分制,满分5分),主要用于向境外学校申请留学的中英文成绩单上。

计算公式为:(∑(课程学分*课程成绩)*4)/(∑课程学分*100)

(五)学分绩点计算范围

专业实习、专业见习、公共选修课、毕业设计(论文)、军训与劳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学分不计入统计范围。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课程均应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考核成绩、所得学分载入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完成学习的成绩,学校出具真实、完整的成绩单(含课程成绩、实践实习记录以及各类获得的学分)并存入学生档案。对通过补考、毕业清考、补修、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课程的总评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实践成绩、期末成绩等。每旷课1次扣除2分,平时欠交课程作业、不参加实践教学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或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总评成绩合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最多有3次参加考核的机会(公共选修课、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除外),即期末考试、补考、毕业前清考。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的课程,只提供期末考试、毕业前清考2次考核机会。补考或毕业前清考成绩高于60分且低于80分的按60分记载,80分及以上的按70分记载。

第二十一条 凡旷考、认定考试违纪或作弊并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确有悔改表现者给予参加毕业前清考机会。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医科大学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考核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不得申请免修。

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体育课的,应选修相关理论课程学习,获得相应学时学分。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实验、技术开发、获取专利、发表论文、社会实践、自主创业等创新创业活动,经开课教研室和学院同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免修培养方案中的相关学分,申请免修的学分不得超过毕业要求总学分的四分之一。同一活动材料只能申请一类学分。

第二十四条 免修

未修课程申请免修。参加全国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或在交换学习院校修读完相近课程申请免修的,经开课教研室和学校认定后,可用其获得的成绩对应免修课程成绩。

已修课程申请免修。用已修过的一门或多门课程申请免修现专业培养方案中1门课程的,已修课程学分之和不得低于拟免修课程1学分以上,并经开课教研室和学校认定后,可免修相应课程。免修课程成绩=【Σ(已修课程成绩*已修课程学分)】/(Σ已修课程学分)。

外国留学生申请思想政治理论课免修的,成绩按 75分、绩点2.5计算。(本条取消港澳台生)

第二十五条 自修

因学籍异动造成所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可提出自修申请。其中平均学分绩点高于3.5(含)的学生,经开课教研室和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每学期可申请不超过2门课程的自修;平均学分绩点低于3.5的学生,经开课教研室和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可申请自修上课时间有冲突的课程内容。

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并按要求完成作业,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不得申请自修。

第二十六条 补修

补修应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应选择不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中学分要求的课程进行修读,每学期补修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补修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毕业清考。

第二十七条 缓考

因病、课程考试冲突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于考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相应的医疗证明或其他证明,经所属学院、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做缓考处理。缓考学生随学校补考安排参加考试,所得成绩即为其期末考试成绩。

第二十八条 公共选修课的成绩考核与管理按《南方医科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港澳台学生,其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教港澳台[2016]96号)

第三十条 总学分修满后,可以在毕业前申请取消不合格、成绩不理想的公共选修课成绩,或将专业培养方案不要求的课程转为公共选修课。毕业后,所修课程一律不再变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前在有关高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课程相同或相似的、学时或学分不小于我校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经审核后予以承认,可免修我校相关课程。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南方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按《南方医科大学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保留学籍,申请休学。自费出国留学、留校察看处分期的不得申请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停课时间超过6周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七条 休学以年(学年)为单位,本科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年),专科生休学不得超过1年(学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八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交换生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单位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休学或复学申请获得批准之前不得离校或入校学习。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学校附属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创业休学申请复学的,必须提交创业证明材料(按年度),学校审核不通过的按普通休学处理。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八章 留级与试读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1学年内取得的必修、限定选修课程总学分(不含补考取得的学分),达不到该学年应修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程总学分三分之二者;

(二)1学年有5门以上课程期末考核总评成绩绩点达不到1.0者(补考成绩不纳入统计范围);

(三)每学期学习任务结束后,培养计划要求修读、但未修读或未通过考核的必修、限定选修课程门数达5门以上者(当学期课程的补考成绩不计入统计,转专业未申请补休课程不计入统计);

(四)每学期学习任务结束后,取得的必修、限定选修课程总学分(当学期课程的补考成绩不计入统计),达不到培养计划要求、目前应该修读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

强烈建议增加上述2条:1,高校应该加强过程管理,严把出口关,也是不少学院的要求;2,即使是完全学分制,也有严格的过程管理与要求;3,完全学分制管理下,基本没有留级做法了。但此时学生延长毕业,均在校,学习管理还是规范的。但对医学仍然不行。4,目前学年学分制情况下,正常学制离校后的最长学习年限下的修读,很难管理,质量更难监控。所以,结业的学生越少越好。

四十四条 自愿申请留级的,须经学校审核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不合格课程门数按下述要求计算:

(一)凡属教学计划安排或参加考核,考核未通过的学习任务,均列入统计范围。(应对留级学生不按时修读、又不免修相关课程,以及医工学院任意报名选修又随意不上课的情况,以及相关专业分阶段考试不限制多次考试的情况)

(二)凡1门课程因学时多,分几个学期授课并考核,则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

(三)凡教学大纲规定的、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按1门课程计算。

第四十六条 学生留级前的考核成绩绩点达到2.5(含)以上的课程,留级后可以申请免修;也可不提出申请,再次参加考试,毕业时成绩择高分计算。对于绩点低于2.5的课程,必须重新修读。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1次(不含因转专业留级),若第2次达到留级条件,可跟班试读,并签试读协议。


第九章 退学、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做退学处理:

(一)第2次达到留级条件、不同意跟班试读的;

(二)第2次达到留级条件跟班试读的学生,在试读期间有1门必修课、限定选修课考核未通过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旷课超过60学时,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超过120学时者(含实践教学),旷课1天按6个学时计算;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六)休学累计达到最长年限后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某种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适合在学校继续学习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或暂缓注册超期的;

(九)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并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原因的退学或开除学籍需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2个月视同送达。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相关情况,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教务处给退学学生开具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1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二)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开具学习证明,不发肄业证书;

(三)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学费及住宿费按学校财务有关制度办理;

(四)学生,应在收到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书后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评定

第五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综合素质测评合格,德、智、体达到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者;

(二)有1门以上(含1门)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未获得学分者(含各类课程学分、实践实习学分、创新学分等);(本条可删除)

(三)综合素质测评不及格者;

(四)体质测试最终不达标者。

第五十三条 结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重修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关学习任务,合格通过或获得学分。达到毕业标准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毕业换证时间在每年3、6、9、12月份。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予以补授学位。

第五十四条 返校重修须在每学期开学1周内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相关课程修读费用,学校不安排住宿,不享受在校生相关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评定按《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六十条 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的港澳台学生,按照《》参照执行。

生物医学工程学院试行学分制管理,相关情况按其学分制管理规定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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