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10-27 16:41:40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测评工作原则与结果运用
(一)测评工作原则。测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相统一,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教师评价与同学互评相结合的原则。
(二)测评结果运用。学生通过测评充分认识自我、不断提升和完善自我;学校通过测评,了解大学生综合素质状况,为学校人才培养方向提供参考,同时将测评结果作为奖助学金评定及其他各类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二、测评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一)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4周内,进行前一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二)学生每学年需完成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相应学分,方可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具体实施参见《南方医科大学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办法(执行)》)。
(三)测评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以班级或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测评小组进行。
(四)测评小组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的指导下组建。班级或专业年级测评小组由班委会成员、团支书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学院测评小组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学生会主席、学院团委书记和副书记、学生代表等组成。测评小组应具有广泛代表性。
(五)综合素质测评分以班级或专业年级为单位进行排名。
(六)测评具体程序如下:
1.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3周内,各学院组织学生填写《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定表》,列出德育、发展素质奖励、扣分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小组。
2.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小组对学生提交的个人材料进行评审,并向所在班级或年级专业同学公布初评结果;如无异议,则由班级或专业年级测评小组负责人、辅导员签字确认后报学院测评小组审核。
3.学院测评小组对全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进行复核、认定。
4.公示。学院统一对综合素质测评分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对结果有异议的,由学院测评小组在1周内组织复核并及时予以答复。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如有变更,应再次公示。
5.综合素质测评分应在学院存档3-4年以上备查。
三、测评内容及计分方法
测评内容主要包括德、智、体、发展素质四个方面,满分为100分。其中德育素质测评15分,智育素质测评70分,体能素质测评5分,发展素质测评10分。
(一)德育素质测评
德育素质测评,满分为15分,由德育基础分、德育奖励分、德育扣分构成。其中德育基础分满分为10分,德育奖励分满分为5分,德育扣分不超过前两者得分之和。
1.德育基础分:以《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德育素质评议(基础分)参考指标》(附件1)为依据,由个人自评分、测评小组评分和辅导员评分构成,分别占德育基础分数的35%、50%、15%。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德育素质分按0分记。
2.德育奖励分:学年内符合下列条件者,学生可以申请德育奖励分:
(1)获得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团干部标兵、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荣誉称号者,根据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的表彰级别分别加1.5、1.25、1.0、0.75、0.5分。
(2)所在党、团支部(团总支)、团委、班级,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先进集体的,其负责人分别加1.0、0.75、0.5、0.25、0.1分,其他一般成员者,分别加0.75、0.5、0.3、0.2、0.1分。
(3)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或该活动相关论文获表彰者,根据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学院/书院级的表彰级别分别加1.0、0.75、0.5、0.25、0.1分。
(4)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拾金不昧或保护公共财产(有事迹、有表彰决定),受到国家、省、市、学校、学院/书院表彰者,分别加1.25、1.0、0.75、0.5、0.25分。
(5)以第一作者在有C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文学、美术、音乐、摄影等作品,按照0.25分/篇加分。
(6)以第一作者在学院及以上官方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平台、报纸)发表原创作品,宣传网络正能量的,按照0.05分/篇予以加分,总分不超过0.2分。
(7)志愿服务活动加分标准由校团委联合学生青年志愿者协会按志愿者时数统计换算,总分不超过0.5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一学年内志愿时数达到30小时加0.1分, 每超过(含)10小时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0.5分。
以上同一项目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德育奖励总分超过5分按5分计。
3.德育扣分 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给予相应处理,并在综合测评中扣分,扣分标准如下:
(1)按照《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受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扣1.5、2、2.5、3、3.5分/次。
(2)违反学校、学院/书院有关规定但未达到校级违纪处分的行为,在综合测评中扣分,扣分标准如下:
类 别 |
扣 分 |
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扣0.5分,超过3次,每增加1次扣0.1分。 |
0.5分 |
连续旷课12学时或一学期累计旷课18学时以下 |
0.5分 |
无故不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报到或办理相关手续或请假逾期未归 |
0.25分/次 |
在学校、学院/书院宿舍检查中,宿舍卫生被评为不合格者或发现违禁电器 |
0.25分/次/人 |
无故缺席学校、学院/书院组织的且要求学生必须参加的活动 |
0.25分/次 |
不讲诚信,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其他造假行为为自己谋利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扣分 |
0.05-1.0分/次 |
注:因同一事件受到不同级别处理,按最高处理级别扣分。
(二)智育素质测评
智育素质测评,满分为70分。由学校本专科生教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以学校教务系统导出的学生所有成绩(公共选修课除外)的学年加权平均分为准。攻读辅修/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以主修专业成绩作为测评依据。
注:辅修/双学士学位及取得各类资格证书,如心理咨询师、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等均不加分;课程考试不及格不扣分。
(三)体能素质测评
体能素质测评,满分为5分。以体质测试成绩是否达标为依据。达标或免试者(身体残疾或身患疾病等不适合参加达标测试者,其中,身患疾病者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证明并经学校通识教育部同意)得5分,不达标者得2.5分,不参加者为0分。
(四)发展素质测评
发展素质测评,满分为10分。发展素质测评总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发展素质分由各类竞赛获奖、论文发表、专利发明、科研课题和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加分构成。符合加分标准的学生须向班级或专业年级测评小组提供有关证书原件或证明材料(以官方公布或发文时间为准)。加分标准如下:
1. 各类竞赛获奖
市级以上活动均应由政府机构及党群部门(党:如省/市委办、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群”,即为群众团体,如团委、工会、妇联等)作为主办方,或由学校组织、批准参加的由合法社会机构组织的,根据学生所提交的奖状、证书、证明材料上所示主办方或颁奖单位级别决定荣誉加分等级,以公章为证,由企业单独组织的企划性活动不在测评之列。如奖项设特等奖,则在获奖级第一的基础上增加0.5分。
(1)科技、学术类:参加教育部、团中央、省教育厅、团省委、学校等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技能大赛、英语竞赛等科技、学术类活动获奖者,加分标准如下:
①个人获奖项目加分
级 别 (名/等奖) |
加 分 |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优秀奖 |
|
国家级及以上 |
2.5 |
2.0 |
1.5 |
1.0 |
省 级 |
2.0 |
1.5 |
1.0 |
0.75 |
市 级 |
1.5 |
1.0 |
0.75 |
0.5 |
校 级 |
1.0 |
0.75 |
0.5 |
0.25 |
学院/书院级 |
0.75 |
0.5 |
0.25 |
0.1 |
②团队合作获奖项目加分
级 别 (名/等奖) |
加 分 |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优秀奖 |
||
国家级及以上 |
负责人或第一作者 |
2.0 |
1.5 |
1.0 |
0.75 |
主要成员 |
1.5 |
1.0 |
0.75 |
0.5 |
|
省 级 |
负责人或第一作者 |
1.5 |
1.0 |
0.75 |
0.5 |
主要成员 |
1.0 |
0.75 |
0.5 |
0.25 |
|
市 级 |
负责人或第一作者 |
1.0 |
0.75 |
0.5 |
0.25 |
主要成员 |
0.75 |
0.5 |
0.25 |
0.1 |
|
校 级 |
负责人或第一作者 |
0.75 |
0.5 |
0.25 |
0.1 |
主要成员 |
0.5 |
0.25 |
0.1 |
0.05 |
|
学院/书院级 |
负责人或第一作者 |
0.5 |
0.25 |
0.1 |
0.05 |
主要成员 |
0.25 |
0.1 |
0.05 |
0.02 |
注:①获奖级别中,第一包括第1名、一等奖、金奖;第二包括第2名、二等奖、银奖;第三包括第3名、三等奖、铜奖;
②以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科技学术竞赛或被评为不同级别的科研成果,取最高得分;
③若团队项目无负责人,则全体成员按主要成员进行加分。
(2)文化类
参加教育部、团中央、省教育厅、团省委、学校等部门主办的主题教育活动,征文、演讲、摄影、舞蹈、动漫、网络文化等活动获奖者,加分标准如下:
①个人项目
级别 |
加分 |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优秀奖 |
|
国家级 |
2.0 |
1.5 |
1.0 |
0.75 |
省 级 |
1.5 |
1.0 |
0.75 |
0.5 |
市 级 |
1.0 |
0.75 |
0.5 |
0.25 |
校 级 |
0.75 |
0.5 |
0.25 |
0.1 |
学院/书院级 |
0.5 |
0.25 |
0.1 |
0.05 |
②集体项目
级别 |
加分 |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优秀奖 |
|
国家级 |
1.5 |
1.0 |
0.75 |
0.5 |
省 级 |
1.0 |
0.75 |
0.5 |
0.25 |
市 级 |
0.75 |
0.5 |
0.25 |
0.1 |
校 级 |
0.5 |
0.25 |
0.1 |
0.05 |
学院/书院级 |
0.25 |
0.1 |
0.05 |
0.03 |
注:①获奖级别中,第一包括第1名、一等奖、金奖;第二包括第2名、二等奖、银奖;第三包括第3名、三等奖、铜奖。
②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文化类竞赛总分超过5分按5分计。
(3)体育类
①个人项目
级 别 |
加 分 |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优秀奖 |
|
国家级 |
2.0 |
1.5 |
1.0 |
0.75 |
省 级 |
1.5 |
1.0 |
0.75 |
0.5 |
市 级 |
1.0 |
0.75 |
0.5 |
0.25 |
校 级 |
0.75 |
0.5 |
0.25 |
0.1 |
学院/书院级 |
0.5 |
0.25 |
0.1 |
0.05 |
②团体项目
级 别 |
加 分 |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优秀奖 |
|
国家级 |
1.5 |
1.0 |
0.75 |
0.5 |
省部级 |
1.0 |
0.75 |
0.5 |
0.25 |
市 级 |
0.75 |
0.5 |
0.25 |
0.1 |
校 级 |
0.5 |
0.25 |
0.1 |
0.05 |
学院/书院级 |
0.25 |
0.1 |
0.05 |
0.03 |
注:①获奖级别中,第一包括第1名、一等奖、金奖;第二包括第2名、二等奖、银奖;第三包括第3名、三等奖、铜奖;
②本学年多次参加比赛的,或在一次比赛中参与多个项目的,可累计加分,体育类竞赛总分超过5分按5分计。
2. 论文发表
(1)个人学术论文
级 别 |
加 分 |
SCI、SSCI |
4.0 |
EI |
3.5 |
CSSI、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
2.5 |
统计源期刊 |
1.5 |
有CN刊号的其他正式期刊 |
1.0 |
(2)团队学术论文
级 别 |
加 分 |
||
第1或通讯作者 |
第2-4作者 |
第5-8作者 |
|
SCI、SSCI |
3.5 |
1.75 |
0.875 |
EI |
3.0 |
1.5 |
0.75 |
CSSI、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
2.5 |
1.25 |
0.625 |
统计源期刊 |
1.0 |
0. 5 |
0.25 |
有CN刊号的其他正式期刊 |
0.75 |
0.35 |
0.175 |
注:①同一学术论文在不同的刊物上发表,只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
②第2-4作者加分为第一作者得分的½;第5-8作者加分为第一作者得分的¼¼。
3. 专利发明
专利类型 |
个人项目 获得者 |
集体项目 负责人 |
集体项目 其他成员 |
发明专利 |
2.0 |
1.5 |
0.75 |
实用新型专利 |
1.5 |
1.0 |
0.5 |
外观设计专利 |
1.0 |
0.5 |
0.25 |
注: 获得专利,又将专利成果发表论文,不累加得分。
4. 科研课题
级 别 |
立项加分 |
结题加分 |
||
负责人 |
团队成员 |
负责人 |
团队成员 |
|
国家级 |
1.0 |
0.75 |
1.0 |
0.75 |
省 级 |
0.75 |
0.5 |
0.75 |
0.5 |
市 级 |
0.5 |
0.25 |
0.5 |
0.25 |
校 级 |
0.25 |
0.1 |
0.25 |
0.1 |
注:课题项目期间产生的论文、专利等,按论文、专利加分标准执行。
5. 学生干部
学生干部是在学生群体中担任某些职务,负责某些特定职责,协助学校进行管理工作的一种特殊学生身份。
学生干部原则上任期应满一学年,任期不足一学年的学生干部,根据任职时间和工作实绩酌情给分。
学生干部社会工作依据岗位类别和学年任职考核结果确定,其分数不能超过《学生干部岗位类别与学年任期考核加分指导分值》(附件2)所列相应分值。
学院应组织全部学生对所在集体的院级学生干部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自行制订;校级学生干部考核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考核结果报校团委审核,由校团委后出具学生干部考核结果证明。同类别学生干部考核优秀率控制在30%以内。考核应在春季学期末完成,职能部门将考核结果反馈各学院。有失职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干部,其考核定为不合格。
四、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如实为学生出具证明材料,各学院应及时做好日常记录工作。
(二)学生在申报时必须如实填写相关材料,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评优评奖申报资格,将其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各学院应在不违背办法原则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学院学生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细则,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该项工作。测评结果须报学生处备案。
(四)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负责解释。原《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综合素质测评指导意见》(校学字〔2015〕1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德育素质评议(基础分)参考指标
指标分 (10分) |
二级指标 |
个人自评分 (35%) |
测评小组评分 |
辅导员评分 (15%) |
|
一、政治素质(2.5分) |
1.政治学习态度 |
考核参与政治学习及“两课”教学活动的表现,是否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
|||
2.政治上进心 |
主要考核有无向党组织靠拢,是否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是否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否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
||||
3.关心时事政治 |
考核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的拥护和关心程度。 |
||||
二、思想品质(2.5分) |
1.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
考核是否有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能否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 |
|||
2.法律意识和组织纪律性 |
考核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和遵纪守法表现,是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
3.创新意识和竞争性 |
考核在课堂学习、课外实践环节中的创新表现和竞争意识。 |
||||
4.劳动观念和艰苦奋斗精神 |
考核在实习、见习、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宿舍集体生活中的表现。 |
||||
三、道德品质(2.5分) |
1.社会责任感 |
考核有无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担当精神,是否能向善取义,助人为乐。 |
|||
2.学习态度 |
考核有无求真精神,学习态度是否端正,是否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
3.集体主义精神和奉献精神 |
考核在各级集体、组织中的表现,是否积极主动参加并发挥重要作用,是否积极参加献爱心和志愿者活动。 |
||||
4.基本道德素质 |
考核其言行举止是否符合道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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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德能素质(2.5分) |
1.组织协调能力 |
考核在集体活动中的能力表现。 |
|||
2.人际交往能力 |
考核能否团结同学,主动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
||||
3.人文涵养 |
考核有无良好的审美情趣和文化艺术修养,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
||||
4.心理素质 |
考核能否从容面对困难与挫折、调适心理困扰能力;心理是否健康。 |
||||
5.社会适应与自理能力 |
考核其环境适应能力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
||||
得 分 |
|||||
总 分 |
附件2
《学生干部岗位类别与学年任期考核加分指导分值》
岗 位 类 别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校学生委员会成员、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校区教班主任 |
2.0 |
1.75 |
1.5 |
0 |
院级组织主席团成员、校级组织部门正副部长、年级长、学院教班主任 |
1.75 |
1.5 |
1.25 |
0 |
院级组织下属部门正副部长、班级主要干部、学校指定任务类学生社团副部长以上职位干部、学生行政助理(非勤工助学岗) |
1.5 |
1 |
0.75 |
0 |
其他学生干部、学校兴趣类学生社团负责人 |
0.75 |
0.5 |
0.25 |
0 |
校级、院级组织干事、课代表、实习点点长 |
0.5 |
0.4 |
0.2 |
0 |
注:①身兼多职者,第一职务得分为该职务加分分值,第二职务得分减半,第三及以上职务得分为0分;
②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主要包括校团委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团、社联主席团、青协主席团、科创主席团、自律委员会主席团、红十字会主席团、艺术团正副团长、军乐团正副团长;
③院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参考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构成;
④学校指定任务类学生社团校友服务协会、大学生创业就业实践中心、招生宣传协会、辩论队、学生学习支持中心、倡廉清风社、学生心理健康促进会;
⑤班级主要干部指正副班长、学习委员及党(团)支部书记;
⑥表格中未明确规定的学生干部(如校、院组织中部门组长及班级中其他干部)参考其他学生干部加分;书院学生干部按院级学生干部加分;
⑦教班主任只设校区教班主任、学院教班主任,班级不再设教班主任,由学习委员担任。
南方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印发